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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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 - SECT 19

繳費帳戶的暫時吊銷及撤銷

(Past version on 01/12/2005).

(1) 如任何未繳付的 訂明收費及附加費沒有按第18(4)條的 規定繳付, 署長可暫時吊銷有關繳費帳戶。

(2) 署長須在 暫時吊銷繳費帳戶時, 向有關帳戶戶主發出書面最後繳費通知—

   (a)  要求他於自該通知的 日期起計的 14天內繳付—

        (i)    沒有按第18(4)條的 規定繳付的 訂明收費及附加費; 及

        (ii)   他在 該帳戶暫時吊銷前以該帳戶招致的 任何其他尚欠的 訂明收費,
               不論該收費是否根據第18(2)條已屬到期應付的 ; 及

   (b)  通知他如不按規定結清該最後繳費通知, 則該繳費帳戶將被撤銷。

(3) 署長須於暫時吊銷繳費帳戶後的 14天內, 向有關帳戶戶主發出書面通知, 以告知他暫時吊銷該帳戶的 理由。

(4) 如署長其後信納暫時吊銷繳費帳戶的 理由不再存在 , 他可在 附加或 不附加任何條款的 情況下, 應有關帳戶戶主的
申請恢復該帳戶。

(5) 如最後繳費通知沒有按第(2)款的 規定結清, 署長可撤銷有關繳費帳戶。

(6) 署長須於撤銷繳費帳戶後的 14天內, 向有關帳戶戶主發出書面通知, 以告知他撤銷該帳戶的 理由。

(7) 如被撤銷的 繳費帳戶中所有尚欠的 訂明收費及附加費均已繳付, 則署長可應該帳戶的 帳戶戶主的 申請, 在 附加或
不附加任何條款的 情況下恢復該帳 戶。

(8) 署長可藉他認為適當的 方式, 公布關於繳費帳戶已被暫時吊銷或 被撤銷、 已結束或 已恢復的 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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