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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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處置(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規例 - SECT 16

公眾填料費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繳費帳戶的 帳戶戶主須就由他或 代他送交公眾填料接收設施處置的 每一建築廢物載量,
向署長繳付按照附表4第2部

   (a)  、 (b)及(c)項計算的 公眾填料費。

(2) 凡建築廢物是以根據第4部獲批准的 船隻送交公眾填料接收設施處置的 , 則有關帳戶戶主須就由他或 代他如此送交的
每一建築廢物載量, 向署長繳 付根據該船隻的 最高載重和按照附表4第2部(d)項計算的 公眾填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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