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354C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引稱
2. 釋義
3. 化學廢物
4. 屬於本條例第17條所指的化學廢物
5. 本規例對化學廢物的適用
6. 廢物產生者的登記
7. 登記申請
8. 化學廢物的處置
9. 化學廢物須存於容器內
10. 化學廢物的適當包裝
11. 獲署長批准方可用大型容器貯存
12. 容器的標識
13. 貯存地方
14. 液體化學廢物的貯存
15. 容器的貯存
16. 工作地方內的貯存
17. 用大型固定容器貯存
18. 貯存地方內的警告標誌
19. 同樣的規定適用於載有殘餘物的容器
20. 由署長發出運載紀錄
21. 廢物產生者須僱用廢物收集者
22. 廢物產生者須提供的詳情
23. 廢物收集者須提供的詳情
24. 廢物收集者須攜帶運載紀錄及送交化學廢物
25. 由廢物收集者送交化學廢物
26. 接收站經理的職責
27. 從接收站移交廢物
28. 運載紀錄及其副本的保留
29. 署長要求資料的權力
30. 提供書面程序
31. 署長的權力
32. 就公眾衞生及安全而訂的預防措施
33. 批予廢物處置牌照的情況
34. 不損害《危險品條例》的條文
35. 豁免
36. 表格
37. 提供虛假資料的罪行
38. 持續罪行
39. 免責辯護
SCHEDULE 1
SCHEDU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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