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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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紀律)規則 - RULE 22
上訴時行政長官及關長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6號第3條 有人上訴時, 行政長官或 關長(視屬何情況而定)─ (1999年第76號第3條)
(a) 可維持或 推翻有關裁斷;
(b) 可維持有關懲罰;
(c) 可在 符合第26條的 規定下, 以他根據第15或 16條本可施加的 任何其他懲罰取代; (1989年第118號法律公告)
(d) 可免除全部或 部分懲罰而不以任何其他懲罰取代;
(e) 如駁回就任何裁斷提出的 上訴而當時未有施加任何懲罰, 可將上訴猶如轉交給他以施加懲罰的 個案處理, 並在
其權力範圍內施加任何懲罰或 採取任 何其他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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