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香港海關(紀律)規則 - RULE 22

上訴時行政長官及關長的權力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6號第3條 有人上訴時, 行政長官或 關長(視屬何情況而定)─ (1999年第76號第3條)

   (a)  可維持或 推翻有關裁斷;

   (b)  可維持有關懲罰;

   (c)  可在 符合第26條的 規定下, 以他根據第15或 16條本可施加的 任何其他懲罰取代; (1989年第118號法律公告)

   (d)  可免除全部或 部分懲罰而不以任何其他懲罰取代;

   (e)  如駁回就任何裁斷提出的 上訴而當時未有施加任何懲罰, 可將上訴猶如轉交給他以施加懲罰的 個案處理, 並在
        其權力範圍內施加任何懲罰或 採取任 何其他行動。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