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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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海關(紀律)規則 - RULE 21

向誰提出上訴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6號第3條

(1) 上訴須向以下的 人提出─

   (a)  如上訴關乎關長作出的 裁斷或 施加的 懲罰, 向行政長官提出; 及

   (b)  在 一切其他情況下, 向關長提出。

(2) 行政長官可將裁定第(1)(a)款所提述的 上訴的 權力, 轉授予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或 職級不低於政府總部局長級人員的
公職人員。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76號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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