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爭議轉呈註冊官決定 (1) 根據本條例第49條第(1)款轉呈註冊官決定的 爭議─ (a) 可由理事會轉呈; 或 (b) 可由註冊合作社依據大會上就此而通過的 決議轉呈; 或 (c) 可由爭議的 任何一方轉呈; 或 (d) 凡爭議涉及理事會成員及註冊合作社, 可由該註冊合作社的 任何社員轉呈。 (2) 凡根據本條作出的 轉呈, 均須以書面陳述向註冊官提出。 該項陳述須─ (a) 註明日期; (b) 指明爭議; (c) 列明爭議的 全部詳情; 及 (d) 由作出陳述的 一方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