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將無人認領的儲存金撥歸政府一般收入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凡有任何繳存審裁處的 儲存金於繳付日期後5年仍無人認領,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應司法常務官的 申請, 指示將該筆儲存金撥歸香港政府一般收 入。 (1983年第197號法律公告; 2000年第28號第47條) (2)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第(1)款發出指示前, 可指示將其認為需要的 通知(如有的 話), 按其指示的 方式給予其指示的 人。 (1998年第25號第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