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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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規則 - ORDER 89
夫妻之間的法律程序
1. 關於財產的 問題的 裁定
(第89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根據《 已婚者地位條例》 (第182章)第6條以及根據《 分居令及贍養令條例》 (第16章)第3條進行的
法律程序必須藉原訴傳票開展。
2. 關於侵權行為訴訟的 條文
(第89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本條規則適用於由婚姻一方在 婚姻存續之時針對另一方所提出的 任何侵權行為訴訟。
(2) 在 本條規則適用的 訴訟中首次有申請藉傳票提出時, 區域法院須考慮應否行使根據《 已婚者地位條例》
(第182章)第5(2)條所具有的 擱置 該宗訴訟的 權力(必要時須主動作出上述考慮)。
(3) 儘管第13或 19號命令已有規定, 在 本條規則適用的 訴訟中, 除非經區域法院許可,
否則仍不得登錄因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 因欠缺抗辯書而 作出的 判決。
(4) 要求根據第(3)款批予許可的 申請, 必須藉傳票提出, 而儘管第65號命令第9條規則已有規定,
該傳票仍必須送達被告人。
(5) 如有關傳票是要求批予許可登錄因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而作出的 判決, 則該傳票不得在 對有關令狀作認收送達的
時限之前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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