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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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規則 - ORDER 86
為要求強制履行等而提出的訴訟:簡易判決
1. 原告人申請簡易判決(第86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在 任何藉註有以下申索的 令狀開展的 訴訟中—
(a) 要求強制履行就任何物業的 售賣、 購買、 交換、 按揭或 押記或 就任何物業的 租契的 批出或 轉讓而訂立的
協議(不論是否為書面)的 申索, 不論是否 有要求損害賠償的 交替申索; 或
(b) 要求撤銷該協議的 申索; 或
(c) 要求沒收或 退回已根據該協議支付的 訂金的 申索,
原告人可以被告人對該宗訴訟無可抗辯為理由而向區域法院申請作出判決。
(2) 不論被告人是否已對有關令狀作認收送達, 針對被告人的 申請仍可根據本條規則而提出。
2.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申請所必須採用的 方式
(第86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 必須藉由誓章支持的 傳票提出, 而該誓章須核實訴訟因由所依據的 事實,
並述明宣誓人相信該宗訴訟是無可抗辯的 。 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 否則就本款而言, 誓章可載有關於資料或
所信之事的 陳述以及資料或 所信之事的 來源和理由。
(2) 有關傳票必須列出或 附有原告人所尋求的 判決的 紀錄。
(3) 有關傳票、 用以支持該傳票的 誓章文本以及誓章中提述的 任何證物的 複本, 必須於回報日前4整天或
之前送達被告人。
3. 判原告人勝訴的 判決(第86號命令第3條規則)
(1) 除非在 聆訊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時, 區域法院駁回該申請或 被告人使區域法院信納有應予審訊的 爭論點或
有爭議的 問題, 或 為其他理由有關 訴訟應予審訊, 否則區域法院可在 該宗訴訟中作出判原告人勝訴的 判決。
(2) 區域法院可藉命令, 並在 施加公正的 條件(如有的 話)後, 擱置執行任何根據本條規則作出的 判被告人敗訴的 判決,
直至被告人在 有關訴訟中作出 或 提出的 任何反申索審訊完結為止。
4. 抗辯的 許可(第86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被告人可藉誓章或 以區域法院滿意的 其他方法, 對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提出反對的 因由。
(2) 區域法院可無條件或 施加其認為適合的 關於提供保證、 審訊的 時間或 方式或 其他方面的 條款,
而給予上述申請所針對的 被告人許可, 就有關訴訟作 抗辯。
(3) 區域法院在 聆訊上述申請時, 可命令提出反對因由的 被告人(或 如該被告人為法人團體, 則可命令該法人團體的
任何董事、 經理、 秘書或 其他相類 的 高級人員, 或 任何看來是以任何該等身分行事的 人)—
(a) 交出任何文件;
(b) 出庭並在 宣誓後接受訊問(如區域法院覺得有特別情況宜於着他如此行事的 話)。
5. 指示(第86號命令第5條規則)
凡區域法院命令給予被告人許可就有關訴訟作抗辯, 區域法院須就該宗訴訟的 繼續進行事宜作出指示,
而第23A號命令第9至13條規則即適用, 猶如區域法院是根據該 第23A號命令進行指示聆訊一樣。
6. 訟費(第86號命令第6條規則)
如原告人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申請而有關案件並非在 本命令的 範圍之內, 或
如區域法院覺得原告人原知道被告人所倚據的 爭議會使被告人有權無條件獲得許可作抗辯, 則在
不損害第62號命令及特別是第62號命令第4(1)條規則的 原則下, 區域法院可駁回該申請兼判訟費須予支付,
並如原告人並非一名受助人的 話, 可規定原告人須立即 支付有關訟費。
7. 將判決作廢(第86號命令第7條規則)
凡被告人並沒有在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的 聆訊中出庭, 則任何判該被告人敗訴的 判決,
可由區域法院施加其認為公正的 條款而予以作廢或 更改。
8. 要求就反申索作出簡易判決的 申請
(第86號命令第8條規則)
(1) 凡藉令狀開展的 訴訟的 被告人, 已送達一份反申索書針對原告人而申索的 見於第1(1)條規則的 濟助,
則被告人可以原告人對該反申索書中提出 的 申索或 其某部分無可抗辯為理由, 向區域法院申請就該申索或
該部分作出判原告人敗訴的 判決。
(2) 第2、 3、 4、 5、 6及7條規則適用於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 一如其適用於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
但須作出下列變通, 即—
(a) 凡提述原告人及被告人之處, 須分別解釋為提述被告人及原告人;
(b) 第3(2)條規則中的
“被告人在
”及“中作出或 提出的 任何反申索”等字須予略去;
(c) 第4(2)條規則中提述訴訟之處, 須解釋為提述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所關乎的 反申索。
9. 繼續進行訴訟或 反申索餘下部分的 權利
(第86號命令第9條規則)
(1) 凡在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中, 原告人就任何申索或 部分申索取得判任何被告人敗訴的 判決,
原告人可就任何其他申索或 該申索的 餘下部分繼 續進行有關訴訟, 或 針對任何其他被告人繼續進行該宗訴訟。
(2) 凡在 根據第8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中, 被告人就在 某宗反申索中提出的 任何申索或 部分申索取得判原告人敗訴的
判決, 被告人可就任何其他申索或 針 對該宗反申索的 任何其他被告人繼續進行該宗反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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