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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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規則 - ORDER 5

在區域法院開展民事法律程序的方式

1. 開展民事法律程序的 方式
(第5號命令第1條規則)

除任何成文法及本規則的 條文另有規定外, 區域法院的 民事法律程序可藉令狀或 原訴傳票開展。

2. 必須藉令狀開展的 法律程序
(第5號命令第2條規則)

除非任何成文法或 本規則的 任何條文另有規定, 而憑藉該等條文任何法律程序是明文規定須以藉令狀以外的 方式開展,
否則不論第4條規則有何規定, 符合以下說明的 法律 程序必須藉令狀開展—

   (a)  在 有關的 法律程序中, 原告人就任何侵權行為(侵入土地除外)而提出要求任何濟助或 補救的 申索;

   (b)  在 有關的 法律程序中, 原告人的 申索是基於某項詐騙指稱而提出的 ; 或

   (c)  在 有關的 法律程序中, 原告人就違反責任提出損害賠償申索(不論有關責任是憑藉合約或 憑藉由任何成文法或
        根據任何成文法訂立的 條文而存在 , 抑或 是無須任何合約或 任何該等條文而存在 ), 而所申索的
        損害賠償是由就某人的 死亡或 某人的 人身傷害或 任何財產的 損毀而要求的 損害賠償所組成, 或
        是包括該等損害賠 償的 。

3. 必須藉原訴傳票開展的 法律程序
(第5號命令第3條規則)

任何根據任何成文法向區域法院或 區域法院法官提出申請的 法律程序必須藉原訴傳票開展, 但如有關申請由本規則或
任何成文法或 根據任何成文法明文規定須藉或 明文批准 可藉某些其他方法提出, 則屬例外。 本條規則不適用於在
待決的 法律程序中提出的 申請。

4. 可藉令狀或 原訴傳票開展的 法律程序
(第5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法律程序可藉令狀或 原訴傳票開展(視乎原告人認為適宜者而定), 但本規則或 任何成文法或
根據任何成文法規定須藉令狀或 原訴傳票開展的 法律 程序則屬例外。

(2) 如任何法律程序中—

   (a)  唯一或 主要的 有爭論的 問題, 是關於或 相當可能是關於任何成文法、 任何根據成文法訂立的 文書、 任何契據、
        遺囑、 合約或 其他文件的 解釋, 或 是 關於或 相當可能是關於某一其他的 法律問題; 或

   (b)  相當不可能有任何實質事實爭議, 該等法律程序適宜藉原訴傳票開展, 但如原告人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擬申請根據第14號命令或 第86號命令作出判決, 或
        基於任何其他理由認為該等法律程序更適宜藉令狀 開展, 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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