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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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規則 - ORDER 48

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等

1. 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的 命令
(第48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凡某人已取得判令另一人(下稱“判定債務人”)支付款項的 判決或 命令, 區域法院可應有權強制執行該判決或 命令的
人單方面提出的 申請, 命令 判定債務人, 或 如判定債務人為法人團體, 則命令該法人團體的 一名高級人員,
到聆案官席前, 就以下問題接受口頭訊問—

   (a)  是否有欠判定債務人任何債項, 如有的 話, 則債項為何; 及

   (b)  判定債務人是否有任何其他財產或 經濟能力履行該判決或 命令, 如有的 話, 則該等財產或 經濟能力為何,
        區域法院並可命令判定債務人或 該高級人員, 在 指定的 訊問時間及地點, 交出判定債務人所管有的
        任何與前述問題有關的 簿冊或 文件。

(2) 根據本條規則作出的 命令, 必須面交送達判定債務人以及任何被命令出席以接受訊問的 法人團體的 高級人員。

(3) 根據本條規則在 聆案官席前進行訊問的 過程中出現的 任何難題, 可轉交法官處理, 而法官則可裁定該難題或
就裁定該難題作出他認為適合的 指示。

2. 對有法律責任履行其他判決的 一方進行訊問
(第48號命令第2條規則)

凡在 強制執行任何判決或 命令(第1條規則所述的 判決或 命令除外)時出現任何難題, 或 有任何與此有關的 難題出現,
區域法院可根據第1條規則作出命令, 命令有法律責 任履行該判決或 命令的 一方出席訊問, 並就該命令指明的
問題接受訊問, 而該條規則在 作出必要的 變通後須據此適用。

3. 訊問員須將債務人所作陳述予以記錄
(第48號命令第3條規則)

進行訊問的 聆案官, 須將判定債務人或 其他人在 訊問時所作陳述, 予以或 安排予以書面記錄,
並向該人宣讀以及請他簽署; 如該人拒絕簽署, 則聆案官須在 陳述書上簽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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