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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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規則 - ORDER 33
審訊的地點及方式
審訊
1. 審訊的 地點(第33號命令第1條規則)
除本規則的 條文另有規定外, 審訊一宗訟案或 事宜或 該宗訟案或 事宜中所出現的 任何問題或 爭論點的 地點,
須由區域法院決定。 該地點須為其中一座法院大樓或 終審法院首 席法官當其時所批准的 另一地點或 其他地點。
2. 審訊的 方式(第33號命令第2條規則)
除本規則的 條文另有規定外, 一宗訟案或 事宜或 該宗訟案或 事宜中所出現的 任何問題或 爭論點, 可在
—
(a) 法官獨自一人;
(b) 法官(在 有裁判委員的 情況下); 或
(c) 聆案官, 的 席前進行審訊。
3. 審訊問題或 爭論點的 時間等(第33號命令第3條規則)
一宗訟案或 事宜中所出現的 任何問題或 爭論點, 不論是關於事實或 法律或 部分關於事實部分關於法律,
亦不論是藉狀書或 其他方式提出, 區域法院均可命令在 該宗訟案或 事 宜的 審訊之前、 之時或 之後就該問題或
爭論點進行審訊, 並可就該問題或 爭論點的 陳述方式作出指示。
4. 決定審訊的 地點及方式(第33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在 藉令狀開展的 每宗訴訟中, 區域法院須在 根據第34號命令進行的 審訊前的 覆核時, 就審訊地點及方式作出命令。
(2) 在 任何上述訴訟中, 區域法院可命令不同的 問題或 爭論點須在 不同的 地點審訊; 並可命令某一項或 多於一項的
問題或 爭論點須在 其他問題或 爭論點 的 審訊之前予以審訊。 (2000年第217號法律公告)
(2A) 在 人身傷害訴訟中, 區域法院可在 有關法律程序的 任何階段主動作出命令, 命令在 審訊關於須判給的
損害賠償金額的 任何爭論點或 問題前, 先行 審訊關於法律責任的 爭論點, 此外—
(a) 儘管第42號命令第5(5)條規則的 條文已有規定, 在 各方缺席的 情況下如此作出的 命令,
仍須由一名區域法院人員擬就, 該名人員並須將該命 令的 文本送達每一方; 及
(b) 凡某一方在 該命令送達他後14天內提出申請, 區域法院可確認或 更改該命令或 將該命令作廢。
4A. 分開審訊: 就法律責任作出提議
(第3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1) 凡有命令根據第4(2)條規則作出, 命令先行審訊關於法律責任的 爭論點, 然後審訊關於須判給的 損害賠償金額的
任何爭論點或 問題(如法律責 任已確立), 本條規則即告適用。
(2) 在 第(1)款所適用的 命令作出後, 被任何一方尋求就法律責任作出裁斷所針對的 一方,
可(並不損害其抗辯)向該一方作出書面提議, 表示接受 法律責任至某一指明的 比例。
(3) 根據前款作出的 提議, 可在 關於法律責任的 爭論點已有裁定後(不可在 有裁定前)使法官知悉。
6. 在 裁判委員協助下進行的 審訊
(第33號命令第6條規則)
根據本條例第58條在 裁判委員協助下就訟案或 事宜進行的 審訊, 須以區域法院指示的 方式及條款進行。
7. 在 初步爭論點有決定後撤銷訴訟等
(第33號命令第7條規則)
如區域法院覺得就在 一宗訟案或 事宜中出現的 任何問題或 爭論點作出的 決定(該問題或 爭論點是與該宗訟案或
事宜分開審訊的 ), 在 實質上對該宗訟案或 事宜作出處置或 令 到該宗訟案或 事宜無須進行審訊, 則可撤銷該宗訟案或
事宜, 或 在 該宗訟案或 事宜中作出其他公正的 命令或 判決。 (見附錄A表格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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