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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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規則 - ORDER 2

不遵從規則的後果

1. 不遵從規則(第2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凡任何人在 開展或 看來是開展任何法律程序之時, 或 在 進行任何法律程序的 任何階段, 或
與任何法律程序相關連的 任何階段, 因任何已作出或 未作 出的 事情而沒有遵從本規則的 規定(不論是在 時間、 地點、
方式、 形式、 內容或 其他方面), 則該項沒有遵從須視作不符合規定, 但並不會令該等法律程序、 在 該等法律程
序中所採取的 任何步驟或 該等法律程序的 任何文件、 判決或 命令, 成為無效。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區域法院可以第(1)款所述的 沒有遵從為理由, 並在 施加其認為公正的 關於訟費或 其他方面的
條款的 情況下, 將出現 該項沒有遵從的 法律程序、 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所採取的 任何步驟、 或 該等法律程序的
任何文件、 判決或 命令, 完全或 部分作廢, 或 根據本規則行使其權力, 容許作出其認為 適合的 修訂(如有的 話),
並作出其認為適合的 對該等法律程序作一般處理的 命令(如有的 話)。

(3) 區域法院不得以藉令狀或 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開展的 法律程序按本規則的 規定, 須藉該等令狀或 文件以外的
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開展為理由, 而將該等法律程序或 該等令狀或 文件全部作廢。

2. 以不符合規定為理由而提出的 作廢申請
(第2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任何一方以不符合規定為理由而要求將任何法律程序、 在 任何法律程序中所採取的 任何步驟或 該等法律程序的
任何文件、 判決或 命令作廢的 申請, 須在 合理的 時限內並是在 該一方在
察覺該宗不符合規定事件後尚未採取任何新步驟前提出, 否則不得予以准許。

(2) 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 可藉傳票提出, 而反對的 理由必須在 傳票中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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