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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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規則 - ORDER 19
欠缺狀書
1. 沒有送達申索陳述書(第19號命令第1條規則)
凡本規則規定原告人須向被告人送達申索陳述書, 而原告人沒有作此送達, 被告人可在 本規則或 根據本規則所定出的
送達申索陳述書期限屆滿後, 向區域法院申請作出撤銷 有關訴訟的 命令, 而區域法院可藉命令撤銷該宗訴訟,
亦可作出其他命令並施加其認為公正的 條款。
2. 欠缺抗辯書: 就經算定的 索求款項而提出申索
(第19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凡原告人只就一筆經算定的 索求款項而針對某被告人提出申索, 如該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 則原告人可在
本規則或 根據本規則所定出的 送達抗辯書期限屆滿後, 就一筆不超逾有關令狀所申索的 索求款額的 款項以及訟費,
登錄該被告人敗訴的 最終判決, 並可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 話)繼續進行有關訴 訟。 (見附錄A表格39)
(2) 為施行本條規則, 第13號命令第1(2)條規則即適用, 一如其為施行該條規則而適用。
3. 欠缺抗辯書: 就未經算定的 損害賠償而提出申索
(第19號命令第3條規則)
凡原告人只就一筆未經算定的 損害賠償而針對某被告人提出申索, 如該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 則原告人可在
本規則或 根據本規則所定出的 送達抗辯書期限屆滿 後, 就損害賠償(有待評估)及訟費, 登錄該被告人敗訴的
非正審判決, 並可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 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見附錄A表格40)
4. 欠缺抗辯書: 在 要求發還被扣押的 貨物的 訴訟中
提出申索(第19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凡原告人針對某被告人提出的 申索只與貨物的 扣押有關, 如該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
則除第42號命令第1A條規則另有規定外, 原告 人可在 本規則或 根據本規則所定出的 送達抗辯書期限屆滿後—
(a) 選擇—
(i) 登錄判被告人敗訴須交付貨物或 支付貨物的 價值(有待評估)並支付訟費的 非正審判決; 或
(ii) 登錄判給貨物的 價值(有待評估)並支付訟費的 非正審判決; 或
(b) 藉傳票申請登錄該被告人敗訴須交付貨物的 判決, 而不讓該被告人有支付貨物的 價值(有待評估)的 選擇, 並在
任何情況下, 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 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見附錄A表格41)
(2) 根據第(1)(b)款發出的 傳票, 必須由誓章支持, 而儘管第65號命令第9條規則已有規定, 該傳票及有關的
誓章文本仍必須送達所尋求的 判 決所針對的 被告人。
5. 欠缺抗辯書: 就土地的 管有而提出申索
(第19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凡原告人只就土地的 管有而針對某被告人提出申索, 如該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 則原告人可在 本規則或
根據本規則所定出的 送達抗辯書 期限屆滿後, 並在 交出一份由其律師發出的 證明書或 (如他是親身起訴的
話)一份誓章, 述明他在 有關訴訟中並非申索任何性質屬於第88號命令第1條規則所指明的 濟助 後, 就土地的
管有及訟費登錄該被告人敗訴的 判決, 並可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 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見附錄A表格42)
(5) 凡被告人多於一名, 則根據本條規則登錄的 判決, 不得針對任何一名被告人而強制執行, 除非與直至就土地的
管有而判所有被告人敗訴的 判決已予 以登錄。
6. 欠缺抗辯書: 混合申索(第19號命令第6條規則)
凡原告人針對某被告人提出第2至5條規則所述的 申索中多於1項的 申索, 而並無提出其他申索,
如該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 則原告人可在 本規則或 根據本規則 所定出的 送達抗辯書期限屆滿後,
就任何該等申索, 針對該被告人登錄假若該申索是所提出的 唯一申索他即有權根據該等規則登錄的 判決,
並可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 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7. 欠缺抗辯書: 其他申索(第19號命令第7條規則)
(1) 凡原告人針對一名或 多名被告人提出不屬於第2至5條規則所述類別的 申索, 如該名被告人或
所有被告人均(凡屬多於一名者)沒有向原告人送達 抗辯書, 則原告人可在 本規則或 根據本規則所定出的
送達抗辯書期限屆滿後, 向區域法院申請作出判決, 而區域法院在 聆訊該申請時, 須作出看來是原告人有權就其申索陳
述書而取得的 判決。
(2) 凡原告人針對多於一名被告人提出第(1)款所述的 申索, 如該等被告人中有一人一如該款所述般沒有送達抗辯書,
則原告人可—
(a) (如他針對該名沒有送達抗辯書的 被告人提出的 申索是可與他針對其他被告人提出的
申索分割)根據該款申請作出該被告人敗訴的 判決, 並針對其 他被告人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或
(b) 在 將有關訴訟排期以針對其他被告人進行審訊時, 同時將該宗訴訟排期要求作出該被告人敗訴的 判決; 或 在
將該宗訴訟排期要求作出其他被告人敗 訴的 判決時, 同時將該宗訴訟排期要求作出該被告人敗訴的 判決。
(3) 根據第(1)款提出的 申請, 必須藉傳票提出。
8. 欠缺反申索的 抗辯書(第19號命令第8條規則)
為施行第2至7條規則, 針對原告人提出反申索的 被告人, 須視作為猶如已針對某被告人提出在 該反申索書中的 申索的
原告人一樣; 而凡反申索所針對的 原告人或 任何另一 方沒有送達反申索的 抗辯書, 該等規則即據此適用,
猶如該反申索是申索陳述書、 該反申索的 抗辯書是抗辯書、 提出該反申索的 各方是原告人, 而該反申索所針對的
各方是 被告人一樣, 以及猶如提述本規則或 根據本規則所定出的 送達抗辯書期限之處, 即為提述如此定出的
送達反申索的 抗辯書期限一樣。 〈 * 註─詳列交互參照: 第 2、 3、 4、 5、 6、 7條規則 *〉
8A. 擬登錄判決通知書(第19號命令第8A條規則)
(1) 除非屬於以下情況, 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根據本命令的 條文, 針對已將送達認收書送交存檔以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的
一方登錄判決, 或 就一份反申索書 登錄判決—
(a) 在 該送達認收書或 反申索書送交存檔後, 但在 登錄判決前不少於2整天時, 擬登錄判決的 一方已向所尋求的
判決所針對的 一方, 送達有關他擬登錄 判決的 書面通知, 如該一方是有法律代表的 , 則為向該一方的
律師送達該書面通知;
(b) 證明該項送達的 證據, 已以誓章方式送交區域法院存檔。
(2) 凡屬以下情況, 本條規則即不適用—
(a) 區域法院已作出命令, 訂明或 延展送達抗辯書或 反申索的 抗辯書的 時限; 或
(b) 所尋求的 判決所針對的 一方, 在 有關法律程序中並無記錄在 案的 律師, 亦沒有在 該等法律程序中述明一個在
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內而可將有關文件送 達他的 地址。
9. 將判決作廢(第19號命令第9條規則)
區域法院可施加其認為公正的 條款而將任何依據本命令登錄的 判決作廢或 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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