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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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規則 - ORDER 14

簡易判決

1. 原告人申請簡易判決(第14號命令第1條規則)

(1) 凡在 本條規則適用的 訴訟中, 已有申索陳述書向某被告人送達, 而該被告人亦已就該宗訴訟發出擬抗辯通知書,
則原告人可以該被告人對包括在 有 關令狀中的 申索或 對該申索的 某部分無法抗辯為理由, 或 除對所申索的
損害賠償款額外, 對該申索或 該部分無法抗辯為理由, 向區域法院申請作出該被告人敗訴的 判決。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本條規則適用於每一宗藉令狀開展的 訴訟, 但屬以下情況者除外—

   (a)  包括原告人就永久形式誹謗、 短暫形式誹謗、 惡意檢控、 非法禁錮或 誘姦而提出的 申索的 訴訟; 或

   (b)  包括原告人基於詐騙指稱而提出的 申索的 訴訟。

(3) 本命令不適用於第86或 88號命令所適用的 訴訟。

2.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申請所必須採用的 方式
(第14號命令第2條規則)

(1) 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 必須藉由誓章支持的 傳票提出, 而該誓章必須核實申請所關乎的 申索或
部分申索所依據的 事實, 並述明宣誓人相信被 告人對該申索或 該部分申索(視屬何情況而定)無法抗辯, 或
除對所申索的 損害賠償款額外, 對該申索或 該部分申索(視屬何情況而定)無法抗辯。

(2) 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 否則就本條規則而言, 誓章可載有關於資料的 陳述或 所信之事的 陳述以及資料或
所信之事的 來源和理由。

(3) 上述傳票、 用以支持的 誓章以及誓章中提述的 任何證物的 複本, 必須於回報日前10整天或 之前送達被告人。

3. 原告人勝訴的 判決(第14號命令第3條規則)

(1) 除非在 聆訊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時, 區域法院駁回該申請, 或 被告人使區域法院信納, 就該申請所關乎的
申索或 部分申索而言, 有應予以審 訊的 爭論點或 有爭議的 問題, 或 為其他理由該申索或 該部分申索應予以審訊,
否則區域法院可作出在 顧及所申索的 補救或 濟助的 性質後屬公正的 就該申索或 該部分申索判原 告人勝訴被告人敗訴的
判決。 (見附錄A表格44)

(2) 區域法院可藉命令, 並在 施加公正的 條件(如有的 話)後, 擱置執行任何根據本條規則作出的 被告人敗訴的 判決,
直至被告人在 有關訴訟中作出或 提出的 任何反申索審訊完畢為止。

4. 抗辯的 許可(第14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被告人可藉誓章或 以區域法院滿意的 其他方法, 對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提出反對的 因由。

(2) 為施行本條規則, 第2(2)條規則適用, 一如其為施行該條規則而適用。

(3) 區域法院可無條件或 施加其認為適合的 關於提供保證、 審訊的 時間或 方式或 其他方面的 條款,
而給予上述申請所針對的 被告人許可, 就該申請所關 乎的 申索或 部分申索, 對有關訴訟作抗辯。

(4) 區域法院在 聆訊上述申請時, 可命令提出反對因由的 被告人(或 如該被告人為法人團體, 則可命令該法團的
任何董事、 經理、 秘書或 其他相類的 高 級人員, 或 任何看來是以任何該等身分行事的 人)—

   (a)  交出任何文件;

   (b)  出庭並在 宣誓後接受訊問(如區域法院覺得有特別情況宜於着其如此行事的 話)。

5. 要求就反申索作出簡易判決的 申請
(第14號命令第5條規則)

(1) 凡藉令狀開展的 訴訟的 被告人已向原告人送達一份反申索書, 則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被告人可以原告人對該反申索書中提出的 申索或 其某部 分無法抗辯為理由, 向區域法院申請作出就該申索或 該申索的
該部分判原告人敗訴的 判決。

(2) 第2、 3及4條規則適用於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 一如其適用於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 但須作出下列變通,
即—

   (a)  凡提述原告人及被告人之處, 須分別解釋為提述被告人及原告人;

   (b)  第3(2)條規則中的

 “被告人在

 ”及“中作出或 提出的 任何反申索”等字須予略去; 及

   (c)  第4(3)條規則中提述有關訴訟之處, 須解釋為提述根據本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所關乎的 反申索。

(3) 本條規則不適用於任何包括有第1(2)條規則所提述的 申索的 反申索。

6. 指示(第14號命令第6條規則)

(1) 凡區域法院—

   (a)  命令給予(不論有條件或 無條件)被告人或 原告人許可, 就任何申索或 部分申索而對某宗訴訟或
        任何反申索(視屬何情況而定)作抗辯; 或

   (b)  就任何申索或 部分申索作出原告人或 被告人勝訴的 判決, 但亦命令擱置執行該判決, 以待就任何反申索或
        該宗訴訟(視屬何情況而定)進行審訊, 則區域法院須就該宗訴訟的 繼續進行事宜作出指示,
        而第23A號命令第9至13條規則即適用, 猶如是根據該命令進行指示聆訊一樣。

(2) 如有關各方同意, 則區域法院尤可特別指示有關申索以及有關訴訟中的 任何其他申索,
由聆案官根據本規則中關於由聆案官審訊訟案或 事宜或 問題 或 爭論點的 條文進行審訊。

7. 訟費(第14號命令第7條規則)

(1) 如原告人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申請, 而有關案件並非在 本命令的 範圍之內, 或
如區域法院覺得原告人原知道被告人所倚據的 爭議會使被告人有權無 條件獲得許可作抗辯, 則在
不損害第62號命令以及特別是第62號命令第4(1)條規則的 原則下, 區域法院可駁回該申請兼判訟費須予支付,
並可規定原告人須立即支 付有關訟費。

(2) 區域法院駁回根據第5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的 權力, 與其根據第(1)款駁回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的 權力相同,
而該款在 作出必要的 變通後須 據此而適用。

8. 繼續進行訴訟或 反申索的 餘下部分的 權利
(第14號命令第8條規則)

(1) 凡原告人取得應根據第1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而就任何申索或 部分申索判任何被告人敗訴的 判決,
則原告人可就任何其他申索或 該申索的 餘下部分繼 續進行有關訴訟, 亦可針對任何其他被告人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2) 凡被告人取得應根據第5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而就在 某宗反申索中提出的 任何申索或 部分申索判原告人敗訴的 判決,
則被告人可就任何其他申索或 該 申索的 餘下部分繼續進行該宗反申索, 亦可針對該宗反申索的
任何其他被告人繼續進行該宗反申索。

9. 交付實產的 判決(第14號命令第9條規則)

凡根據第1或 5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所關乎的 申索是要求交付某項特定實產, 而區域法院根據本命令作出申請人勝訴的
判決, 則區域法院具有相同的 權力, 命令敗訴的 一方交 付該項實產, 而不讓該一方可選擇支付該項實產的
經評估價值而保留該項實產, 猶如該判決是經審訊後作出的 一樣。

10. 對沒收租賃權的 濟助(第14號命令第10條規則)

在 以欠交租金而沒收租賃權為理由判令收回土地管有的 判決根據本命令作出後,
租客享有猶如該判決是經審訊後作出一樣的 相同申請濟助的 權利。

11. 將判決作廢(第14號命令第11條規則)

任何判在 根據第1或 5條規則提出的 申請的 聆訊中未有出庭的 一方敗訴的 判決, 可由區域法院施加其認為公正的
條款而予以作廢或 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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