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區域法院規則 - ORDER 113
就土地的管有而進行的簡易法律程序
1. 申請就土地管有而進行簡易法律程序
(第113號命令第1條規則)
凡申索收回土地的 管有的 人, 指稱土地純粹由一人或 多於一人(並非在 租賃終止後仍繼續佔用的 租客)未經他或 任何在
他之前的 業權持有人的 特許或 同意而進入或 繼續佔用 土地, 可按照本命令的 條文藉原訴傳票提出法律程序。
1A. 聆案官的 司法管轄權(第113號命令第1A條規則)
根據本命令進行的 法律程序可由聆案官聆訊並裁定, 如聆案官認為該等法律程序應當由法官裁定, 可將之轉交法官。
2. 原訴傳票的 格式(第113號命令第2條規則)
原訴傳票須採用附錄A表格11A的 格式, 並無須對之作認收送達。
3. 用以支持的 誓章(第113號命令第3條規則)
原告人須將述明以下事宜的 誓章送交存檔以支持原訴傳票—
(a) 他在 土地中的 權益;
(b) 土地在 未經特許或 同意下如何被佔用, 以及他所申索的 管有權如何產生; 及
(c) 他並不知道任何在 該傳票中未被指名而正佔用土地的 人的 姓名或 名稱。
4. 原訴傳票的 送達(第113號命令第4條規則)
(1) 凡任何正佔用土地的 人在 原訴傳票中被指名, 則須將該傳票連同用以支持的 誓章文本一份以下列方式送達該人—
(a) 面交送達; 或
(aa) 將該傳票文本一份以及誓章文本一份, 以一般郵遞方式寄往有關處所送交該人; 或
(b) 將該傳票文本一份以及誓章文本一份, 留在 有關處所或 在 有關處所送交該人; 或
(c) 以區域法院所指示的 其他方式送達。
(2) 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 否則有關傳票除須按照第(1)款送達被指名的 被告人(如有的 話)外, 亦須以下列方式送達—
(a) 將該傳票文本一份以及誓章文本一份, 張貼在 有關處所的 大門或 其他顯眼處; 及
(b) 如切實可行, 將封於註明由“各佔用人”收件的 密封信封內的 該傳票文本及誓章文本, 投入有關處所的 信箱。
(2A) 每一份須根據第(1)或 (2)款予以送達的 原訴傳票文本, 均須加蓋區域法院印章。
(3) 第28號命令第3條規則不適用於根據本命令進行的 法律程序。
5. 佔用人要求成為一方的 申請
(第113號命令第5條規則)
在 不損害第15號命令第6及10條規則的 原則下, 任何未被指名為被告人而佔用土地的 人, 如希望就應否作出收回管有的
命令此一問題獲得聆聽, 可在 有關法律程序的 任 何階段申請加入成為被告人。
6. 收回管有的 命令(第113號命令第6條規則)
(1) 除非事態緊急且經區域法院許可, 否則不得在 送達日期後少於5整天內作出最終命令。
(2) 在 根據本命令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作出的 收回管有的 命令, 須採用附錄A表格42A的 格式。
(3) 本命令不阻止區域法院命令將管有在 某指明日期交出, 以行使任何假若申索收回管有是在 藉令狀開展的
訴訟中提出時區域法院本可行使的 權力。
7. 管有令狀(第113號命令第7條規則)
(1) 第45號命令第3(2)條規則不適用於根據本命令作出的 收回管有的 命令, 但未經區域法院許可, 不得在 自該命令的
日期起計3個月屆滿後發出 管有令狀以強制執行該命令。 除非區域法院另有指示, 否則要求批予許可的
申請可單方面提出。
(2) 管有令狀須採用附錄A表格66A的 格式。
8. 將命令作廢(第113號命令第8條規則)
法官可施加他認為公正的 條款而將任何在 根據本命令進行的 法律程序中作出的 命令作廢或 更改。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