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336H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引稱等、適用範圍、釋義及表格
2. 不遵從規則的後果
3. 時限
4. 法律程序的移交及合併
5. 在區域法院開展民事法律程序的方式
5A. 親自行事的權利
6. 傳訊令狀:一般條文
7. 原訴傳票:一般條文
10. 原訴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一般條文
11. 在本司法管轄權範圍外送達法律程序文件等
12. 令狀或原訴傳票的送達認收
13. 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
14. 簡易判決
14A. 就法律論點而處置案件
15. 訴訟因由、反申索及各方
16. 第三方及相類的法律程序
17. 互爭權利訴訟
18. 狀書
19. 欠缺狀書
20. 修訂
21. 撤回及中止
22. 款項繳存法院及自法院支出
23. 就訟費提供的保證
23A. 就藉令狀開展的訴訟作指示
24. 文件透露及查閱
26. 質詢書
27. 承認
28. 原訴傳票程序
29. 非正審強制令、財產的暫時保存、中期付款等
30. 接管人
31. 藉區域法院命令將土地出售等
32. 在內庭提出的非正審申請及進行的其他法律程序
33. 審訊的地點及方式
34. 審訊前的覆核以及為藉令狀開展的訴訟的審訊編定日期
35. 審訊程序
36. 在各方同意下在聆案官席前進行的審訊以及由聆案官作出的查訊
37. 損害賠償:在判決後進行評估及關於暫定損害賠償的命令
38. 證據
39. 藉書面供詞提供證據
40. 法院的專家
41. 誓章
42. 判決及命令
43. 帳目及查訊
44. 根據判決及命令進行的法律程序
44A. 判決之前或之後的禁止令及判決前扣押財產
45. 判決及命令的強制執行:一般規定
46. 執行令狀:一般規定
47.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48. 對判定債務人進行訊問等
49. 第三債務人的法律程序
49B. 以監禁方式執行及強制執行付款判決
50. 押記令、停止令等
51. 接管人:衡平法執行
52. 交付羈押
58. 上訴
62. 訟費
63. 登記處
64. 區域法院辦事處
65. 文件的送達
66. 紙張、印刷、通知及文本
67. 轉換律師
68. 正式速記紀錄
72. 特定法律程序
77. 由政府提出及針對政府提出的法律程序
78. 移交至區域法院的原訟法庭的法律程序
79. 將審裁處的法律程序移交或轉移至區域法院
80. 無行為能力
81. 合夥人
82. 誹謗訴訟
83A. 放債人訴訟
84A. 因租購協議或有條件售賣協議而引致的訴訟
85. 遺產管理訴訟及相類的訴訟
86. 為要求強制履行等而提出的訴訟:簡易判決
88. 按揭訴訟
89. 夫妻之間的法律程序
90. 關於未成年人的法律程序
90A. 關於判決傳票的法律程序
92. 存於法院的儲存金的交存、投資等
93. 根據《更改信託條例》提出的申請
113. 就土地的管有而進行的簡易法律程序
APPENDIX A
APPENDIX C
APPENDIX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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