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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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規則 - APPENDIX C
表格1
命令執達主任召喚被告人提供保證以交出財產的 手令
(第44A號命令第8條規則)
20 ...... 年第 .......... 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20 ....... 年第 ............ 宗
A.B. 原告人
及
C.D. 被告人
致上述法院的 執達主任:
現規定你立即傳喚被告人C.D., 在 20 ........ 年 ........ 月 ........ 日星期 ........ 或 之前, 提供一筆為數 $
.......................... 的 款項作為保證, 以在 有人提出要求時, 將其財產或 其財產的 價值或 其中足以應付任何可能會在
本訴訟中 針對他作出的 判決的 部分, 交出並交由上述法院處置, 或 在 上述日期或 之前, 在 上述法院席前出席,
並提出他不應提供該項保證的 因由; 現再規定你, 在 並無該項保證提供 之時扣押上述被告人在 香港境內的
所有動產及不動產, 直至上述法院有進一步的 命令為止。
於20 ........ 年 ........ 月 ........ 日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見證。
(簽署) ..................................................... 司法常務官
備註:
—本手令在 執行後, 須連同註於其上的 關於執行日期及方式的 備忘錄, 立即交回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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