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32H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規則的適用範圍
2. 詞語的釋義
3. 附錄內表格的使用
4. 法院內的司法常務官辦事處
5. 在法院辦理的事宜須在法庭及內庭聆訊
6. 在內庭的申請
7. 動議及傳票
8. 開庭時間
9. 法律程序文件的標題
10. 書寫或印刷法律程序文件
11. 法律程序文件須予以蓋章
12. 傳票的發出
13. 命令
14. 將法律程序文件在司法常務官辦事處存檔
15. 正式文本
16. 查閱檔案
17. 破產管理署署長使用檔案
18. 印花的污損
19. 執達主任的職責
20. 送達
21. 命令的強制執行
22. 呈請書的格式
22A. 呈請人所繳存的款項
23. 呈請書的提交
23A. 存於法律程序檔案的文件副本須送達破產管理署署長及總執達主任
24. 就呈請刊登公告
25. 呈請書的送達
26. 呈請書的核實
27. 須向債權人或分擔人提供呈請書文本
27A. 對小額清盤案的管理
28. 臨時清盤人的委任
29. 在聆訊前出席以證明對規則的遵從
30. 擬出庭人士發出的通知書
31. 就呈請出庭人士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列表
32. 提出反對的誓章及作答的誓章
33. 由債權人或分擔人取代撤回呈請的呈請人
34. 關於已宣布作出清盤令的通知書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發出
35. 清盤令的草擬及內容
36. 清盤令的傳送及刊登公告
37. 特別經理人的委任
38. 特別經理人須呈交帳目
39. 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擬備
40. 呈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期限的延展
41. 繼呈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後提供的資料
42. 失責
43. 有關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開支
44. 免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45. 在接獲債權人會議及分擔人會議的報告後委任清盤人
46. (由2003年第28號第124條廢除)
47. 令破產管理署署長滿意的保證
48. 未有提供保證或未有繼續提供保證
49. 清盤人須提交的報告
50. 指定時間以考慮報告
51. 對報告的考慮
52. 公開訊問的命令
53. 申請指定舉行訊問的日期
54. 指定公開訊問的時間及地點
55. 向債權人及分擔人發出公開訊問通知書
56. 不出席
57. 訊問紀錄須予存檔
57A. 某些條文在作出本條例第168IA條所指的報告時適用
58. 由犯罪的董事、高級人員及發起人提出或針對犯罪的董事、高級人員及發起人提出的申請
59. 公開訊問中錄取的供詞的使用
60. 速記員的委任及酬金
61. 將抗命證人交付羈押
62. 非公開訊問中的供詞
63. 卸棄
64. 遭卸棄財產的歸屬
65. 破產管理署署長就債務償還安排及妥協安排而作的報告
66. 由清盤人收集及派發公司資產
67. 清盤人要求交付財產的權力
68. 清盤人須議定分擔人列表
69. 指定時間及地點以議定列表
70. 分擔人列表的議定
71. 給分擔人的通知書
72. 向法院申請更改分擔人列表
73. 對分擔人列表作出更改或增補
74. 由清盤人作出的催繳
75. 向法院申請作出催繳的許可
76. 作出催繳的文件
77. 催繳通知書的送達
78. 催繳的強制執行
79. 債權證明
80. 債權證明表的方式
81. 債權證明表的核實
82. 債權證明表的內容
83. 藉誓章確立的申索
84. 交出抵押品
85. 債權證明表的費用
86. 折扣
87. 按期付款
88. 利息
89. 將來到期償付的債項的債權證明
90. 工人的工資
91. 匯票及承付票的出示
92. 將債權證明表傳轉清盤人
93. 通知債權人證明債權
94. 債權證明表的審查
95. 由債權人提出的上訴
96. 應清盤人請求而取消債權證明表
97. 應債權人請求而取消債權證明表
98. 宣誓
99. 臨時清盤人的權力
100. 破產管理署署長將債權證明表存檔
101. 須存檔的債權證明表
102. 債權人上訴時的程序
103. 破產管理署署長處理債權證明表的時間
104. 清盤人處理債權證明表的時間
105. 就關於債權證明表的決定而上訴的訟費
106.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及第一次分擔人會議
107. 有關第一次會議的通知書
108. 第一次會議的召集
109. 有關第一次會議的通知書的格式
110. 向公司高級人員發出有關第一次會議的通知書
111. 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的摘要
112. 由清盤人舉行的債權人會議及分擔人會議
113. 規則對會議的適用範圍
114. 會議的召集
115. 已送交通知書的證明
116. 會議地點
117. 召開會議的費用
118. 會議主席
119. 債權人及分擔人的普通決議
120. 決議副本須送交存檔
121. 債權人不曾收到通知書
122. 會議延期舉行
123. 法定人數
124. 有權表決的債權人
125. 債權人不可表決的情況
126. 有抵押債權人的表決
127. 債權人被要求放棄抵押品
128. 就表決事宜而對債權證明表的接納及拒絕接納
129. 抵押品陳述書
130. 會議紀錄
131. 委託書
132. 委託書的格式
133. 委託書表格須連同通知書一併送交
134. 一般委託書
135. 特別委託書
136. 清盤人藉游說而取得委託書
137. 發給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的委託書
138. 委託書持有人不得就他在經濟上有利害關係的事宜表決
139. 委託書的遞交
140. 由代表使用委託書
141. 在債權人失明或無書寫能力情況下委託書的填寫
142. 向債權人派發攤還債款
143. 向分擔人退還資本
144. 在法律程序中出席
145. 清盤人律師的出席
146. 清盤人的酬金
147. 對酬金的限制
148. 就公司資產而作的交易
149. 對清盤人購買貨品的限制
150. 審查委員會不得賺取利潤
151. 為取得法院的認許而涉及的訟費
152. 向審查委員會付款的認許
153. 資產交予清盤人前對訟費的清償
154. 清盤人辭職
155. 清盤人職位由於清盤人無力償債而懸空
156. 從銀行支出款項
157. 特別銀行帳戶
158. 程序紀錄
159. 現金帳
160. 將資產投資於證券及將證券變現
161. 現金帳的審計
162. 破產管理署署長對清盤人帳目的審計
163. 清盤人經營業務
164. 帳目的副本須予存檔
165. 帳目撮要
166. 述明無收款的陳述書
167. 清盤人辭職等方面的程序
168. 出售的開支
169. 對須由或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或清盤人繳付的訟費的評定,或對須由公司繳付的訟費的評定
170. 排期通知書
171. 訟費單的遞交
172. 須提供訟費單副本
173. 就訟費提出的申請
174. 訟費評定證明書
175. 聘任證明書
176. 訟費及訟費評定
177. 訟費評定的覆核及就其提出的上訴
178. 清盤人的收費
179. 須從資產撥付的費用
180. 清盤的結束
181. 送交清盤人陳述書的時間及對此適用的規例
182. 述明無收款或無付款的誓章
183. 未派發及無人申索的款項須存入公司清盤帳戶
184. 清盤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供資料
185. 破產管理署署長可要求呈交經核實的帳目
186. 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報帳及取得款項
187. 由有權獲得付款的人提出的付款申請
188. 由清盤人提出的付款申請
189. 清盤人職務免除的程序
190. 簿冊及文據的處置
191. 委任
192. 免任
193. 親自執行職務
194. 助理破產管理署署長
195. 在某些情況下某些人員及破產管理署署長的文員代破產管理署署長行事的權力
196. 在沒有資產情況下的職責
197. 破產管理署署長呈交帳目
198. 破產管理署署長在並無委出審查委員會的情況下可以審查委員會身分行事
199. 就破產管理署署長的作為或決定上訴
200. 根據本條例第204及277(3)條提出的申請
201. 法院人員須備存的簿冊
202. 在憲報刊登公告
203. 將憲報公告的備忘錄送交存檔
204. 可向何人發出手令
205. 根據手令被逮捕的人須被送往的監獄
206. 被逮捕的人須被送往的監獄﹐以及將被逮捕的人帶到法庭席前及予以看管
207. 執行判決後所收取款項的處置
208. 時間的延長或縮短
209. 形式上的缺點並不使法律程序無效
210. 現行程序的適用範圍
211. 引稱
APPEND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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