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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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表格)規例 - REGULATION 8

通知書的交付方式

(1) 凡受讓人公司依據本條例第168條及附表9發出通知書, 此等通知書須發予持異議的 股東, 在 香港者以專人送交的
方式, 或 以掛號郵遞寄往該股 東在 香港的 地址(該地址乃登記於出讓人公司的 簿冊內)的 方式發予該股東; 如該股東在
香港並無如此登記的 地址, 則送往他為接收通知而向出讓人公司所提供在 香港的 地 址(如有的 話)。 (1997年第3號第66條)

(2) 如持異議的 股東並無此等地址, 受讓人公司可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 就此等通知發出的 方式給予指示。

(1984年第168號法律公告)

附表內表格一覽表

(由1997年第3號第67條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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