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通知書的交付方式 (1) 凡受讓人公司依據本條例第168條及附表9發出通知書, 此等通知書須發予持異議的 股東, 在 香港者以專人送交的 方式, 或 以掛號郵遞寄往該股 東在 香港的 地址(該地址乃登記於出讓人公司的 簿冊內)的 方式發予該股東; 如該股東在 香港並無如此登記的 地址, 則送往他為接收通知而向出讓人公司所提供在 香港的 地 址(如有的 話)。 (1997年第3號第66條) (2) 如持異議的 股東並無此等地址, 受讓人公司可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 就此等通知發出的 方式給予指示。 (1984年第168號法律公告) 附表內表格一覽表 (由1997年第3號第67條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