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普查及統計(創新活動調查)令 - SECT 5
須提供資料的人
如處長要求, 下述人士須為調查的 目的 而就業務經營提供資料—
(a) (如有關的 業務經營是法人團體)法人團體的 任何董事、 秘書或 其他涉及該法人團體的 管理的 人;
(b) (如有關的 業務經營是合夥)合夥的 任何合夥人;
(c) (如屬其他情況)該業務經營的 東主。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