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令 - 第316D章 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316章第11條) [1981年1月30日] (本為1981年第22號法律公告) 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令 - PARAGRAPH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稱為《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令》。 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令 - PARAGRAPH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貿易機構”(trading establishment) 指任何從事零售貿易的經營; “零售貿易”(retail trade) 包括租賃貨品的業務; “調查”(survey) 指第3條所提述的統計調查; “銷貨價值”(value of sales of goods) 包括自行銷售和代他人銷售的貨品,不論該等貨品是以現金或信貸方式銷售。 “貿易機構”(trading establishment) “零售貿易”(retail trade) “調查”(survey) “銷貨價值”(value of sales of goods) 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令 - PARAGRAPH 3 零售業每月銷貨額調查 VerDate:30/06/1997 處長每年須按月就香港的貿易機構進行統計調查,以編製調查期內與零售業每月銷貨額有關的統計數字。 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令 - PARAGRAPH 4 須提供的詳情 VerDate:30/06/1997 為所進行的每項調查,現規定須按月就貿易機構提供附表所指明的詳情,並須不遲於有關月份的下一個月的最後一日,按照處長為此目的而發出的問卷格式,向處長提交該 等詳情。 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令 - PARAGRAPH 5 須提供詳情的人 VerDate:30/06/1997 根據第4條而須就某貿易機構提供的詳情,須由以下的人提供─ (a) 如屬法人團體的貿易機構,則須由其董事、秘書或其他與管理該機構有關的人提供; (b) 如屬合夥的貿易機構,則須由其任何一名合夥人提供; (c) 在其他情況下,須由該貿易機構的東主提供。 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令 - PARAGRAPH 6 可採用抽樣方法 VerDate:30/06/1997 現授權採用抽樣方法,收集與上述調查有關的詳情。 (1995年第520號法律公告) 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令 - PARAGRAPH 7 統計表格的銷毀日期 VerDate:30/06/1997 統計員為進行調查而收集或接獲的所有已填寫的統計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須於進行調查的月份過後的2年內銷毀。 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令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24/07/1998 [第4條] 須就貿易機構提供的詳情 (1) 按類別劃分的每月銷貨價值總額。 (1995年第520號法律公告) (1A) 擬供銷售的貨品存貨的帳面價值。 (1998年第289號法律公告) (2) 經營的名稱及地址。(如為多於一項經營提交一份合併的申報表,須就每項經營提供此項資料。) (1995年第520號法律公告) (3) 業務活動的類別。(如為多於一項經營提交一份合併的申報表,須就每項經營提供此項資料。) (1995年第520號法律公告) 注意:如以租購合約或分期付款合約方式銷售貨品,應在交易的時候將十足的銷貨價值計算在內,如資金由機構提供,則租購利息亦應計算在內。在應收帳項中收到的付 款,如是針對較早時以信貸方式或租購合約方式銷售貨品而繳付者,則不應包括在內。 普查及統計(零售業銷貨額按月調查)令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0/06/1997 [第4條] 須就貿易機構提供的詳情 (1) 按類別劃分的每月銷貨價值總額。 (1995年第520號法律公告) (2) 經營的名稱及地址。(如為多於一項經營提交一份合併的申報表,須就每項經營提供此項資料。) (1995年第520號法律公告) (3) 業務活動的類別。(如為多於一項經營提交一份合併的申報表,須就每項經營提供此項資料。) (1995年第520號法律公告) 注意:如以租購合約或分期付款合約方式銷售貨品,應在交易的時候將十足的銷貨價值計算在內,如資金由機構提供,則租購利息亦應計算在內。在應收帳項中收到的付 款,如是針對較早時以信貸方式或租購合約方式銷售貨品而繳付者,則不應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