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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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及統計(批發、零售、進口與出口貿易、食肆及酒店按年調查)令 - PARAGRAPH 5
須提供資料的人
根據第4條而須就某貿易機構提供的 資料, 須由以下的 人提供─
(a) 如屬法人團體的 貿易機構, 則須由其董事、 秘書或 其他與管理該機構有關的 人提供;
(b) 如屬合夥的 貿易機構, 則須由其任何一名合夥人提供;
(c) 在 其他情況下, 須由該貿易機構的 東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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