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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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工程)規例 - SECT 69
處長可批准安全訓練課程的提供
(1) 為施行本規例, 處長可應向他提出的 書面申請, 以書面通知批准任何人提供安全訓練課程及向修讀該課程的
人發出證明書。
(2) 如處長決定拒絕根據第(1)款提出的 批准申請, 他須以書面知會申請人他的 決定, 並述明作出該決定的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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