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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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工程)規例 - SECT 58

鈎的使用

(1) 不得為貨物處理的 目的 而將鈎鈎緊於捆裝的 棉花、 羊毛、 軟木、 麻袋或 其他類似的 貨品的 箍帶或 緊固件上。

(2) 如由於吊桶鈎或 屬貨物的 貨桶的 構造或 狀況而相當可能令該鈎的 使用不安全, 則不得使用該鈎升降該貨桶。

(3) 如第(1)或 (2)款遭違反, 有關工程負責人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3級罰款。

(4) 本條不適用於解開或 扣緊吊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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