鈎的使用 (1) 不得為貨物處理的 目的 而將鈎鈎緊於捆裝的 棉花、 羊毛、 軟木、 麻袋或 其他類似的 貨品的 箍帶或 緊固件上。 (2) 如由於吊桶鈎或 屬貨物的 貨桶的 構造或 狀況而相當可能令該鈎的 使用不安全, 則不得使用該鈎升降該貨桶。 (3) 如第(1)或 (2)款遭違反, 有關工程負責人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3級罰款。 (4) 本條不適用於解開或 扣緊吊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