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其他起重工具的測試及檢驗—鋼絲纜索 (1) 任何鋼絲纜索如未經妥為測試及檢驗, 均不得用作起重工具。 (2) 如第(1)款遭違反, 有關起重工具的 擁有人及有關工程負責人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各處第3級罰款。 (3) 就第(1)款而言, 任何鋼絲纜索如已按以下規定經測試及檢驗, 即屬經妥為測試及檢驗— (a) 它已經合資格檢驗員按附表1訂明的 方式測試及檢驗; (b) 它已經按照有關本地船隻規例測試及檢驗; 或 (c) 它已在 符合《 船舶及港口管制(貨物處理)規例》 (第313章, 附屬法例B)第22(1)(b)條的 規定下經測試及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