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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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 - REGULATION 4
終點碼頭受處長管轄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I部
終點碼頭的 一般管制
(1) 終點碼頭須受處長管轄。
(2) 除經處長允許外, 任何船隻不得進入終點碼頭。
(3) 處長可將終點碼頭整個範圍或 部分範圍封閉一段由他指明的 期間。
(4) 處長可藉在 某終點碼頭內陳示告示或 標誌, 禁止─
(a) 任何人或 任何類別的 人;
(b) 任何船隻或 任何類別的 船隻;
(c) 任何車輛或 任何類別的 車輛, 在 他指明的 時間進入該終點碼頭的 整個範圍或 部分範圍。
(5) 處長可藉在 終點碼頭乘客公用的 空調區內陳示告示或 標誌, 宣布只容許在 空調區內告示或 標誌所顯示的
範圍吸煙, 而在 此情況下, 根據第 32(2)條施加的 禁止, 以及根據第35(6A)及(11)(b)條分別訂立的 罪行與施加的 刑罰,
均不得引伸而適用於如此顯示的 範圍。 (1995年第 290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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