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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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 - REGULATION 32
一般禁止條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當身處終點碼頭內或 在 終點碼頭內的 船隻上時, 不得─ (1995年第290號法律公告)
(a) 拋擲、 棄置、 遺下或 丟掉扔棄物、 紙張或 廢物, 但將扔棄物、 紙張或 廢物拋擲、 棄置、 遺下或
丟掉於為上述目的 而提供的 桶或 容器除外;
(b) 拋擲、 棄置、 遺下或 丟掉任何足以令人身受傷或 財產受損的 東西;
(c) 從終點碼頭或 船隻上拋擲任何救生圈或 裝備, 但在 緊急情況時除外;
(d) 打開或 移走或 攀越在 終點碼頭內豎立的 任何牆壁、 柵欄、 欄杆、 障礙物、 閘門或 柱子;
(e) 行乞;
(f) 釣魚。
(2) 除經處長根據第4(5)條宣布為容許吸煙的 範圍外, 任何人不得在 終點碼頭乘客公用的 任何空調區內吸煙。
(1995年第290號法律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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