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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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渡輪終點碼頭)規例 - REGULATION 32

一般禁止條文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當身處終點碼頭內或 在 終點碼頭內的 船隻上時, 不得─ (1995年第290號法律公告)

   (a)  拋擲、 棄置、 遺下或 丟掉扔棄物、 紙張或 廢物, 但將扔棄物、 紙張或 廢物拋擲、 棄置、 遺下或
        丟掉於為上述目的 而提供的 桶或 容器除外;

   (b)  拋擲、 棄置、 遺下或 丟掉任何足以令人身受傷或 財產受損的 東西;

   (c)  從終點碼頭或 船隻上拋擲任何救生圈或 裝備, 但在 緊急情況時除外;

   (d)  打開或 移走或 攀越在 終點碼頭內豎立的 任何牆壁、 柵欄、 欄杆、 障礙物、 閘門或 柱子;

   (e)  行乞;

   (f)  釣魚。

(2) 除經處長根據第4(5)條宣布為容許吸煙的 範圍外, 任何人不得在 終點碼頭乘客公用的 任何空調區內吸煙。
(1995年第290號法律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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