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第313D章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VerDate:02/01/2007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313章第80條) [1978年12月29日] 1978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本為1978年第275號法律公告)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1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VerDate:02/01/2007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可引稱為《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2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VerDate:02/01/2007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訂明船隻”(prescribed vessel) 指─ (a) 不超過300淨噸的小輪,或僅於香港水域內使用的渡輪船隻,且是根據《商船(小輪及渡輪船隻)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第II部獲 發出牌照或許可證的小輪或渡輪船隻; (b) 根據《商船(雜類航行器)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第II部獲發出牌照的船隻,但該規例第2條所指明的第III類船隻除外; (c) 根據《商船(雜類航行器)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第3(6)(a)條獲發出碇泊許可證的船隻; (d) 根據《商船(遊樂船隻)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第3條獲發出牌照的遊樂船隻;及 (e) 根據第4條獲處長發出許可證的船隻; “航道”(fairway) 指根據第3條由處長撥作航道的避風塘界限以內的水域範圍; “港口通訊中心”(Port Communications Centre) 指《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附表10第I部所指明的港口通 訊中心信號站; “避風塘”(typhoon shelter) 指附表內指明的避風塘。 “訂明船隻”(prescribed vessel) “航道”(fairway) “港口通訊中心”(Port Communications Centre) “避風塘”(typhoon shelter)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3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VerDate:02/01/2007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3 避風塘內的航道 VerDate:30/06/1997 (1) 處長可將避風塘界限以內的任何水域範圍撥作航道,以供船隻通過。 (2) 航道的範圍為─ (a) 在避風塘圖則上標示為航道的範圍,該圖則須由處長簽署和註明日期,並須備存於處長的總辦事處;及 (b) 以連接下述浮標所畫的直線為界的範圍,該等浮標由處長沿該範圍的每一邊敷設,藉以劃定該範圍的界線。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4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VerDate:02/01/2007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4 進入避風塘和在避風塘停留的許可證 VerDate:30/06/1997 (1) 處長可按他認為適當的任何條件規限,以書面形式批出許可證,允許任何船隻進入和停留在許可證所指明的避風塘。 (1983年第 130號法律公告) (2) 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住家船隻)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發出的牌照,如允許與牌照有關的住家船隻停留在牌照所指明的避風塘,則 須當作為根據第(1)款發出的進入和停留在該避風塘的許可證。 (1983年第130號法律公告)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5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VerDate:02/01/2007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5 避風塘的使用 VerDate:30/06/1997 (1) 除經處長允許外,在港口通訊中心沒有懸掛強烈季候風信號或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時,船隻不得進入或停留在避風塘。 (2) 除第(3)、(4)及(5)款另有規定外,在港口通訊中心懸掛強烈季候風信號或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時,任何船隻(訂明船隻除外)不得進入或 停留在避風塘。 (3) 處長可藉指示禁止任何類別的訂明船隻進入或停留在避風塘。 (4) 如處長認為由於某訂明船隻的大小或設計,該船隻處於避風塘內是構成或會構成危害的,則處長可藉批註根據《商船(小輪及渡輪船隻)規例》 (第313章,附屬法例)就該船隻發出的牌照或許可證,或藉批註根據《商船(雜類航行器)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就該船隻發出的牌照,或藉批註根據《商 船(遊樂船隻)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就該船隻發出的牌照(視屬何情況而定),或藉指示,禁止該訂明船隻進入或停留在任何避風塘。 (5) 如處長認為由於避風塘內船隻的數目,某訂明船隻處於避風塘內是構成或會構成危害的,則處長可藉指示禁止該訂明船隻進入避風塘,或規定將該 船隻從避風塘移走,視屬何情況而定。 (6) 根據第(4)或(5)款發出的指示可─ (a) 適用於某訂明船隻或某類別的訂明船隻;或 (b) 就某避風塘或一般地就避風塘而適用。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6 (由2000年第108號法律公告廢除) VerDate:01/07/2000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6 避風塘內的航速 VerDate:30/06/1997 在航於避風塘入口或避風塘以內的船隻,須謹慎地行駛,並須以不超過3節的航速行駛。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7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VerDate:02/01/2007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7 正在進入避風塘的船隻 VerDate:30/06/1997 船隻在航於避風塘入口時─ (a) 如屬容量1500擔或以下的船隻,並列行駛的數目不得多於2艘; (b) 如屬容量大於1500擔的船隻,每次行駛的數目只限一艘; (c) 每次不得由一艘船隻拖曳多於4艘容量超過500擔的船隻。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8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VerDate:02/01/2007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8 船隻須依指示碇泊等 VerDate:30/06/1997 (1) 處長可指示任何在避風塘內的船隻佔取某個位置,並按照上述指示作碇泊、繫泊或穩固。 (2) 除非根據第(1)款有所指示,否則任何船隻不得─ (a) 在避風塘內佔取任何位置,或作碇泊、繫泊或穩固,以致妨礙其他船隻自由通往避風塘內任何未被佔用的空位;或 (b) 在航道內佔取任何位置,或作碇泊、繫泊或穩固,以致妨礙船隻通過。 (3) 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可適用於某船隻或某類別的船隻。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9 (由1994年第254號法律公告廢除) VerDate:30/06/1997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10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VerDate:02/01/2007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10 將非法處於避風塘內的船隻移走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1) 如任何船隻─ (a) 在違反第5條的情況下進入或停留在避風塘內;或 (1994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b) (由1994年第254號法律公告廢除) (c) 違反處長所發出的指示,進入或停留在避風塘內,或沒有從避風塘移走,或沒有移離該船隻正在避風塘內停放的位置, 則處長可在符合第(2)及(3)款的規定下,管有該船隻,並將其從避風塘移走或移離其正在停放的位置。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處長凡擬行使其在第(1)款下的權力,須就此事向船隻的擁有人或船長給予不少於14天的書面通知。 (3) 如─ (a) 港口通訊中心已懸掛強烈季候風信號或熱帶氣旋警告信號,處長可在第(2)款所訂的通知給予後的任何時間,行使其在第(1)款下的權力;或 (b) 船隻的擁有人或船長無法尋獲,或處長認為船隻已遭棄置,處長可在無須給予通知的情況下,行使其在第(1)款下的權力。 (4) 如任何船隻上有任何人妨礙處長行使其在第(1)款下的權力,則處長可將該人驅逐出該船隻。 (5) 處長可為行使其在第(1)款下的權力,或為施行第(4)款而採用所需的武力。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11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VerDate:02/01/2007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11 牌照或許可證的出示 VerDate:30/06/1997 處長可規定某訂明船隻的擁有人或船長出示就該船隻而發出的牌照或許可證─ (a) 以供查閱;或 (b) 以供其根據第5(4)條作出批註。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12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VerDate:02/01/2007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12 罪行 VerDate:01/07/2000 (1) 如─ (a) 根據第4條批出的許可證有某項條件被違反; (b) 第5(1)或(2)、7或8(2)條被違反; (1994年第254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108號法律公告) (c) 根據第5(3)、(4)或(5)條發出的指示或作出的批註被違反; (d) 根據第8(1)條發出的指示或根據第11條作出的規定不獲遵從, 則船隻的擁有人及船長均屬犯罪,可各處罰款$5000,但如擁有人或船長(視屬何情況而定)能證明該罪行是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以及他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 的步驟以防止該罪行發生,則屬例外。 (2) 任何人妨礙處長行使其在第10(1)或(4)條下的權力,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12 罪行 VerDate:30/06/1997 (1) 如─ (a) 根據第4條批出的許可證有某項條件被違反; (b) 第5(1)或(2)、6、7或8(2)條被違反; (1994年第254號法律公告) (c) 根據第5(3)、(4)或(5)條發出的指示或作出的批註被違反; (d) 根據第8(1)條發出的指示或根據第11條作出的規定不獲遵從, 則船隻的擁有人及船長均屬犯罪,可各處罰款$5000,但如擁有人或船長(視屬何情況而定)能證明該罪行是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以及他已採取一切切實可行 的步驟以防止該罪行發生,則屬例外。 (2) 任何人妨礙處長行使其在第10(1)或(4)條下的權力,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13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VerDate:02/01/2007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13 上訴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4號第3條 任何人如因第5(4)條所授予的權力的行使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長官提出上訴,而行政長官可作出他覺得公正的命令。 (1999年第64號第3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13 上訴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如因第5(4)條所授予的權力的行使而感到受屈,可向總督提出上訴,而總督可作出他覺得公正的命令。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14 (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VerDate:02/01/2007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REGULATION 14 附表的修訂 VerDate:30/06/1997 處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附表。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SCHEDULE 附表(由1999年第43號第91條廢除) VerDate:02/01/2007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24/09/1999 [第2條] 避風塘 新油麻地避風塘。 (1992年第327號法律公告) 銅鑼灣避風塘。 三家村避風塘。 藍巴勒海峽避風塘。 九龍北南塘避風塘。 船灣避風塘。 香港仔西避風塘。 香港仔南避風塘。 鹽田仔避風塘。 筲箕灣避風塘。 (1992年第90號法律公告) 觀塘避風塘。 長洲避風塘。 (1981年第301號法律公告) 屯門避風塘。 (1982年第55號法律公告) 土瓜灣避風塘。 (1993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喜靈洲避風塘。 (1999年第235號法律公告) (1984年第219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286號法律公告)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0/06/1997 [第2條] 避風塘 新油麻地避風塘。 (1992年第327號法律公告) 銅鑼灣避風塘。 三家村避風塘。 藍巴勒海峽避風塘。 九龍北南塘避風塘。 船灣避風塘。 香港仔西避風塘。 香港仔南避風塘。 鹽田仔避風塘。 筲箕灣避風塘。 (1992年第90號法律公告) 觀塘避風塘。 長洲避風塘。 (1981年第301號法律公告) 屯門避風塘。 (1982年第55號法律公告) 土瓜灣避風塘。 (1993年第225號法律公告) (1984年第219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286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