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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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41A

船隻在禁止碇泊區內的碇泊

(1) 任何船隻不得在 附表19所指明的 禁止碇泊區內碇泊, 但經處長允許者除外。

(2) 第(1)款不適用於下列船隻─

   (a)  政府在 與執行公務有關連的 情況下使用的 船隻;

   (b)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 與執行公務有關連的 情況下使用的 船隻; 或

   (c)  由私人擁有但正在 根據一份與政府訂立的 合約並與執行政府公務有關連的 情況下而使用的 船隻。

(3) 如本條在 無合理辯解的 情況下就某船隻而遭違反, 則該船隻的 船長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000年第14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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