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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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37
處理爆炸品或石油的船隻
(1) 在 不損害《 危險品(船運)規例》 (第295章, 附屬法例C)所載的 任何條文的 原則下, 船隻上正在 處理爆炸品的 船隻─
(a) 在 日出至日落之間, 須在 前桅掛出國際電碼信號“B”; 及
(b) 在 日落至日出之間, 須在 高於最上層甲板不少於6米處, 陳示一盞環照紅燈, 而該燈的
發光強度須足以使該燈於清朗的 黑夜中從距離至少1海里處 仍屬可見。
(2) 在 不損害《 危險品(船運)規例》 (第295章, 附屬法例C)所載的 任何條文的 原則下, 船隻上正在
處理燃點低於攝氏65.5度的 石油的 船隻
─
(a) 在 日出至日落之間, 須在 前桅掛出不小於1米見方而中央有直徑150毫米白色圓圈的 紅旗,
亦須掛出國際電碼信號“S.U.7.”; 及
(b) 在 日落至日出之間, 須在 高於最上層甲板不少於6米處, 陳示一盞環照紅燈, 而該燈的
發光強度須足以使該燈於清朗的 黑夜中從距離至少1海里處 仍屬可見。
(3) 如本條被違反, 船隻的 船長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4) 就本條而言,
“處理”(handle) 包括與裝載、 卸下、 卸載、 堆垛、 堆裝或 再堆裝有關的 各種作業。
“處理”(hand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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