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在信號旗上方展示“S”旗 (1) 凡有獲授權人員依據本條例第59條登上某船隻, 而該獲授權人員提出要求時, 該船隻的 船長須在 回答旗上方掛起國際信號旗“S”。 (2) 凡有國際信號旗“S”根據第(1)款在 回答旗上方掛起, 沒有獲授權人員的 允許─ (a) 任何人不得登上或 離開該船隻; 及 (b) 任何其他船隻不得駛進該船隻30米以內的 範圍。 (3) 任何船長如不遵從根據第(1)款提出的 要求,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5000。 (4) 任何人違反第(2)(a)款, 或 任何船隻的 船長違反第(2)(b)款, 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