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閑置船的資料 (1) 擁有人、 代理人或 船長須向處長提供處長就閑置船隻或 將會成為閑置船隻的 船隻而要求他們提供的 資料。 (2) 處長根據第(1)款可要求的 資料, 須為行使他在 恰當管制閑置船隻方面的 權力而合理所需者。 (3) 根據第(1)款要求的 任何資料, 如以電話或 藉無線電傳送或 無線電話傳送而提供, 則在 處長有所要求下, 須在 要求作出後24小時內由擁有人、 代理人或 船長以書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