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 第313A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引稱
2. 釋義
3. 釋義
4. 適用範圍
5. 無線電話裝備的管有
6. 無線電話通訊
6A. 為獲允許進入香港水域而發出到達前的知會或報告
7. 初步報告
8. 領港報告
8A. 到達報告
8B. 移動前的報告
8C. 移動準備就緒報告
8D. 移動船隻在航報告
8E. 移動完畢報告
8F. 開出前報告
8G. 開出準備就緒報告
8H. 開出船隻在航報告
8I. 延擱報告
8J. 特別報告
9. 報告所用的語言及通訊所用的詞匯
10. 對時間的提述
11. 無線電話的守聽值班
12. 船隻航行監察中心的指示
12A. 觀測報告
12B. 召集站報告
13. 授權偏離本部的規定
14. 在緊急情況下偏離本部的規定
14A. 船隻航行監察中心的報知
15. 無線電話裝備失靈
16. 罰則
17. (由1990年第355號法律公告廢除)
18. (由1989年第134號法律公告廢除)
19. 船隻航速
20. 截停船隻
21. 領港員上船或下船的限制
22. 船舶到達報告
22A. 所有權或代理權的變更
23. 進入限制區域等事宜
23A. 進入限制區域等的補充條文
23B. 進入限制區域等的附加補充條文
24. 在昂船洲海軍港池附近航行
25. 上船及裝載等
25A. 進行海上試航
26. 船舶的人手編配
27. 出港證的領取
28. 領取出港證後沒有開出
29. 關於廢船的知會
30. 關於廢船的資料
31. 關於閑置船隻的知會
32. 關於閑置船的資料
32A. 油輪到達通知
33. 信號的識別及展示
34. 在信號旗上方展示“S”旗
35. 水警輪上的信號
36. 需要救火或警方援助的信號
37. 處理爆炸品或石油的船隻
38. 拖曳信號
39. 中式帆船上的號燈等
40. 碼頭的照明等
41. 船隻的碇泊
41A. 船隻在禁止碇泊區內的碇泊
42. 繫泊於浮標
43. 使用政府浮標及繫泊設備
44. 船隻的停泊
45. 船隻並靠已停泊的船隻
46. 在政府碼頭停泊等
47. 碼頭的使用
48. 敷設私人繫泊設備
49. 港口費及費用
50. 碇泊費
51. 繫泊浮標費
52. 費用
53. 須繳付港口費或費用的船隻的噸位
54. 港口費及費用收據的發出及出示
55. 港口費及費用列表
55A. 第VIA部的釋義
55B. 進入避風塘和在避風塘內停留的許可證
55C. 避風塘的使用
55D. 將非法處於避風塘內的船隻移走的權力
55E. 出示許可證
55F. 罪行
55G. 保留條文
56. 原木及木材的卸載和貯存
57. 原木的拖曳
58. 貯木所的認可
59. 原木上的識別標記
60. 原木及其他物體的移走等
61. (由1994年第408號法律公告廢除)
62. 明火燈及油的使用
63. 燈的使用
64. 運輸或處置非法取得的東西等
65. 輕微的禁止條款
66. 在香港水域內進行比賽等的管制
66A. 香港水域內煙花表演的管制
66B. (由2005年第24號第55條廢除)
67. 滑水與船隻航速的管制
68. 捕魚的管制
69. 光燈捕魚的管制
70. 海事工程的知會及管制
71. 表格
72. 附表的修訂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SCHEDULE 4
SCHEDULE 5
SCHEDULE 6
SCHEDULE 7
SCHEDULE 8
SCHEDULE 9
SCHEDULE 10
SCHEDULE 11
SCHEDULE 12
SCHEDULE 13
SCHEDULE 14
SCHEDULE 15
SCHEDULE 16
SCHEDULE 17
SCHEDULE 18
SCHEDULE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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