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第312A章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312章第9條) [1987年5月1日] (本為1987年第103號法律公告)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第I部 導言 本規例可引稱為《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36號第3條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飛機”(aircraft) 指本條例第3條適用的飛機,但本規例第3條所述者除外; “副處長”(Deputy Director) 指民航處副處長; “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noise certificate) 在本規例第II部中,指由處長發出或將會由處長發出的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 (1994年第68號第11條) (2) 根據本規例歸於處長的任何職能,除第6或7條所述者外,均可由下列人士執行─ (a) 副處長;或 (b) 由處長或副處長為此目的而授權的任何公職人員或派駐民航處的適航檢查主任。 (1999年第36號第3條) “飛機”(aircraft) “副處長”(Deputy Director) “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noise certificate)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1)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飛機”(aircraft) 指本條例第3條適用的飛機,但本規例第3條所述者除外; “副處長”(Deputy Director) 指民航處副處長; “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noise certificate) 在本規例第II部中,指由處長發出或將會由處長發出的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 (1994年第68號第11條) (2) 根據本規例歸於處長的任何職能,除第6或7條所述者外,均可由下列人士執行─ (a) 副處長;或 (b) 由處長或副處長為此目的而授權的任何公職人員或派駐民航處的英國民航管理局適航檢查主任*。 --------------------------------------------------------------------------- ------------------- * “英國民航管理局適航檢查主任”乃“Airworthiness Surveyor of the United Kingdom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之譯名。 “飛機”(aircraft) “副處長”(Deputy Director) “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noise certificate)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3 豁免 VerDate:30/06/1997 (1) 本條例第3條不適用於在下列情況下在香港着陸或起飛的任何飛機─ (a) 凡是為任何飛機或飛機上任何乘客的安全而有此需要的; (b) 凡因運作需要,該飛機正在運載乘客或貨品,並獲處長授權着陸或起飛,而該類型的飛機通常是不供作該項運載用途的; (c) 在處長准許下,該飛機正在接受測試以確定是否符合有關噪音標準;或 (d) 在處長准許下,該飛機正在接受測試,而該項測試是與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主管當局發出或重新發出適航證明書有關的。 (2) 在本條中,“飛機”(aircraft) 指如非由於本條則本條例第3條本會適用的飛機。 “飛機”(aircraft)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4 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的申請 VerDate:30/06/1997 第II部 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 (1) 在香港註冊的飛機的機主或經營人可按處長當其時認可的格式,向處長申請就該飛機批給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 (1994年第68號第 12條) (2) 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須附有─ (a) 申請人賴以表明該飛機已符合有關噪音標準的任何文件;及 (b) 其他可由處長合理地規定提供用以支持該項申請的證據,以供處長考慮該項申請之用。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5 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的發出 VerDate:30/06/1997 (1) 如已根據第4條就某飛機提出申請而處長信納該飛機已符合有關噪音標準,則處長須按他當其時認可的格式,向申請人就該飛機發出噪音標準合格 證明書。(1994年第68號第13條) (2) 凡處長決定拒絕批給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須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該項決定,並在通知書內述明他拒絕的理由。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6 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的暫時吊銷 VerDate:30/06/1997 如已就某飛機批給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則處長或副處長可藉向該飛機的機主或經營人發給的書面通知,在處長行使第7條所訂權力而作出的決定懸而未決前在下列情況下 暫時吊銷該證明書─ (a) 他合理地相信正存在有可供他根據第7條取消證明書所據的理由; (b) 如他覺得該飛機所裝配的引擎並非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內所指明的引擎類型,或曾予以改裝,以致在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內所述的該飛機的種類與 其實際種類有所不同;或 (c) 如該飛機並無按第9條規定備妥以供檢查。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7 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的取消 VerDate:30/06/1997 處長或副處長如獲證明令他信納的充分理由,並在進行適當調查後,覺得─ (a) 根據第4條向他提供的資料是虛假或有誤導性的;或 (b) 某飛機不再符合有關噪音標準, 則可藉向該飛機的機主或經營人發給書面通知而就該飛機取消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8 證明書複本 VerDate:30/06/1997 如處長信納任何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的正本已遺失或銷毀,則他可發出該證明書的複本。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9 處長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1) 處長可規定以下任何飛機的機主或經營人─ (a) 已有根據第4條就該飛機而提出申請者;或 (b) 已有對該飛機有效的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者, 使該飛機在任何合理時間及地點備妥以供檢查,而處長在該飛機如此備妥以供檢查時,可檢查該飛機,或可安排該飛機接受檢查,從而確定該飛機是否符合或繼續符合 (視屬何情況而定)有關噪音標準。 (2) 在任何飛機的檢查過程中,處長可就該飛機規定進行並准許進行用以確定該飛機是否符合有關噪音標準的所需測試,包括飛機正在飛行時進行的測 試。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10 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須載放在飛機上 VerDate:30/06/1997 第III部 強制執行 (1) 任何飛機不得在香港着陸或起飛,除非本條例第3條所規定的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a) 載放在該飛機上;或 (b) (如屬一次擬在同一機坪開始與終結的飛行)存放在該機坪。 (2) 任何飛機不符合第(1)款的規定,其機主及經營人均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 (3) 任何飛機的機長須在合理時間內,並無論如何須在處長提出要求後的24小時內,安排向處長出示本條例第3條所規定的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或書 面證明。 (4) 任何飛機的機長沒有遵從第(3)款的規定─ (a) 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 (b) 該飛機的機主及經營人均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 (5) 在針對飛機的機主或經營人因犯第(4)(b)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該機主或經營人證明在指稱罪行當日,他並不知道及經合理的 努力亦不能發現有關機長沒有遵從第(3)款的規定,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11 涉及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的罪行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不得意圖欺騙而─ (a) 使用已取消或暫時吊銷或他無權使用的任何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 (b) 向任何其他人借出或容許任何其他人使用任何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或 (c) 作出任何虛假陳述,以促致自己或任何其他人獲批給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12 妨礙他人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蓄意妨礙或阻撓處長、副處長、或處長或副處長根據第2(2)條授權的任何人,執行本規例所指的職能,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13 阻止飛機飛行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1) 如處長覺得,任何飛機擬飛行或相當可能會飛行的情況,就該次飛行而言,是會違反本條例第3條的,則處長可指示該飛機的經營人或機長不得准 許該飛機進行該次飛行或進行指示內所指明的任何其他同類飛行,直至處長撤回該項指示為止。 (2) 任何飛機的經營人或機長,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處長根據第(1)款向他給予的指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6個月。 (3) 處長可為施行第(1)款而進入與檢查任何飛機。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14 前往機坪及其他地方的權利 VerDate:30/06/1997 處長為確定本條例第3條及本規例的規定是否獲得遵從,並為執行本條例及本規例所委以他的職能,具有在任何合理時間內前往任何機坪或其他地方的權利,而該機坪或地 方,是他有權檢查的飛機所已經着陸之處,並且是他有權索取的文件所在之處。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15 權限證明書 VerDate:30/06/1997 第IV部 補充條文 任何人如執行第III部所指的任何職能,且是根據第2(2)條在處長或副處長的權限下執行該等職能的,則該人須應飛機的機長或經營人的要求而向該機長出示該項權 限的書面證據。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16 通知 VerDate:30/06/1997 在不損害可以其他方式給予通知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例或本規例向任何飛機的機主或經營人給予通知,如知悉該機主或經營人姓名或名稱,可註明其姓名或名稱而致予該 機主或經營人,否則可視乎情況而只註明飛機的“機主”或“經營人”,並將通知送交該飛機的機長而致予該機主或經營人,或倘該機主或經營人在香港設有總經銷代理商 或經辦代理商,則送交該代理商。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REGULATION 17 費用 VerDate:30/06/1997 凡申請批給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及申請發出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複本者,須向處長繳付附表2所指明的費用。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SCHEDULE 1 (由1994年第68號第14條廢除) VerDate:30/06/1997 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 - SCHEDULE 2 費用 VerDate:30/06/1997 [第17條] 1. 批給只限適用於一種或多於一種組合的飛機及引擎類型的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而與此等組合相同的組合,以前已獲批給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 $1105 2. 批給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但在第1項所述情況下批給者除外。 $1105 3. 發出噪音標準合格證明書的複本。 $ 580 (1996年第316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