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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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 - SCHEDULE 3
受規管消費品
(Past version on 01/04/2007).
“工業用途”(industrial use)
“方法18”(Method 18)
“方法24”(Method 24)
“方法24A”(Method 24A)
“方法300.7”(Method 300.7)
“方法310”(Method 310)
“方法1400”(Method 1400)
“方法8260B”(Method 8260B)
“化學化合物”(chemical compound)
“化學混合物”(chemical mixture)
“多用途乾性潤滑劑”(multi-purpose dry lubricant)
“多用途硅基潤滑劑”(silicone-based multi-purpose
lubricant)
“多用途潤滑劑”(multi-purpose lubricant)
“地蠟清除劑”(floor wax stripper)
“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LVP-VOC)
“防蛀蟲產品”(moth-proofing product)
“定型”(finish或 finishing)
“空氣清新劑”(air freshener)
“固體”(solid)
“香料”(fragrance)
“泵噴”(pump spray)
“草地及花園除蟲劑”(lawn and garden insecticide)
“家居用途”(home use)
“家居塵蟎”(house dust mite)
“家居塵蟎產品”(house dust mite product)
“除爬行蟲劑”(crawling bug insecticide)
“除飛蟲劑”(flying bug insecticide)
“除蚤虱劑”(flea and tick insecticide)
“除蟲劑”(insecticide)
“除蟲劑噴霧器”(insecticide fogger)
“造型”(styling)
“推進劑”(propellant)
“液體”(liquid)
“廁所或 尿廁護理產品”(toilet or urinal care product)
“單段式噴霧空氣清新劑”(single
phase aerosol air freshener)
“農業用途”(agricultural use)
“滲透劑”(penetrant)
“潤滑劑”(lubricant)
“器具”(device)
“機構用途”(institutional use)
“凝膠”(gel)
“噴髮膠”(hairspray)
“噴霧產品”(aerosol product)
“雙用途噴霧空氣清新劑及消毒劑”(dual purpose aerosol air freshener and disinfectant)
“雙段式噴霧空氣清新劑”(double phase aerosol
air freshener)
“蠟”(wax)
“驅蟲劑”(insect repellent)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豁免化合物”(exempt compound)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豁免化合物”(exempt compound) [第2、 13、 14、 15 及16L條及附表7]
(200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第1部
釋義
在 本附表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業用途”(industrial use) 指為製造、 採礦或 化學工序而採用或 在
該等工序中使用, 或 用於工廠、 加工廠房及相類場地的 作業;
“方法18”(Method 18) 指美國環境保護局所採納的 方法18
:
“Measurement of Gaseous Organic Compound Emissions by Gas Chromatography (以氣相色譜分析法量度氣態有機化合物的 排放)”;
“方法24”(Method 24) 指美國環境保護局所採納的 方法24:
“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Matter Content, Water Content, Density, Volume Solids,
and Weight Solids of Surface Coatings (斷定表面塗料的 揮發性物質含量、 水分含量、 密度、 固體體積及固體重量)”;
(200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方法24A”(Method 24A) 指美國環境保護局所採納的 方法24A:
“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Matter Content and
Density of Publication Rotogravure Inks and Related Publication Rotogravure Coatings (斷定輪轉凹版印墨及有關輪轉凹版塗料的
揮發性物質含量及密度)”;
“方法300.7”(Method 300.7) 指美國環境保護局所採納的 方法300.7:
“Dissolved Sodium, Ammonium,
Potassium, and Calcium in Wet Deposition by Chemically Suppressed Ion Chromatography (以化學抑制離子色譜分析法斷定濕沉積的 溶解鈉、 銨、
鉀及鈣)”;
“方法310”(Method 310) 指美國加利福尼亞空氣資源委員會所採納的 方法310:
“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in Consumer Products and Reactive Organic Compounds in Aerosol Coating Products (斷定消費品的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及噴霧式塗料產品的 活性有機化合物)”;
“方法1400”(Method 1400)
指美國國立職業安全與衞生研究所所採納的 方法1400:
“Alcohol I, Analysis of Acetone and Ethanol by Gas Chromatography, NIOSH Manual of
Analytical Methods, Volume 1 (酒精 I,
以氣相色譜分析法分析丙酮及乙醇—美國國立職業安全與衞生研究所分析方法手冊(第1冊))”;
“方法8260B”(Method 8260B)
指美國環境保護局所採納的 方法8260B: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by 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 (GC/MS), Test Methods for Evaluating
Solid Waste, Volume 1B, Chapter 4, Section 4.3.2; Laboratory Manual Physical/Chemical Methods, SW-846 (以氣相色譜/
質譜分析法斷定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固體廢物測試法第1B冊第4章第 4.3.2條; 實驗室手冊物理/ 化學方法, SW-846)”;
“化學化合物”(chemical compound) 指有確定化學程式及同分異構結構的 分子;
“化學混合物”(chemical mixture) 指由2種或
多於2種化學化合物構成的 物質;
“多用途乾性潤滑劑”(multi-purpose dry lubricant) 指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 潤滑劑—
(a) 經設計及標明為用於在 表面加上一層石墨、 二硫化鉬或 聚四氟乙烯或 極為相近的 含氟聚合物薄膜,
以提供潤滑效果; 及
(b) 經設計及標明為用於一般潤滑用途或 廣泛用途;
“多用途硅基潤滑劑”(silicone-based multi-purpose lubricant)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潤滑劑—
(a) 經設計及標明為主要利用硅基化合物(包括(但不限於)聚二甲硅氧烷)提供潤滑功能; 及
(b) 經設計及標明為用於一般潤滑用途或 廣泛用途, 但不包括經設計及標明為純粹用於從模具中取出製成品的 產品;
“多用途潤滑劑”(multi-purpose lubricant) 指經設計用於一般潤滑用途或 廣泛用途的 任何潤滑劑,
但不包括多用途乾性潤滑劑、 滲透劑或 多用途硅基潤滑劑;
“地蠟清除劑”(floor wax stripper)
指經設計用於透過分解光油或 光蠟聚合物, 或 溶解或 乳化光油或 光蠟, 以清除天然或 人造地板光油或 光蠟的
任何產品, 但不包括噴霧式地蠟清除劑, 或 純粹藉擦磨而清除地板光蠟的 產品;
“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LVP-VOC) 指屬含有至少一個碳原子並符合以下任何一項說明的 化學化合物或
化學混合物的 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a) 在 20°C時汽壓少於0.1毫米汞;
(b) 配方資料核實為含有超過12個碳原子的 化學化合物, 或 完全由含有超過12個碳原子的 化學化合物構成的
化學混合物, 而汽壓及沸點不詳;
(c) 沸點高於216°C的 化學化合物; 或
(d) 沸點高於216°C的 化學混合物的 重量百分比;
“防蛀蟲產品”(moth-proofing product)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產品: 產品的
標籤、 包裝或 附連文字顯示該產品經設計用於保護布料免被蛀蟲損 壞, 但沒有顯示該產品適用於清除飛蟲或
其他會飛的 節肢類動物;
“定型”(finish或 finishing) 指在 一段時間內, 維持或 固定之前已形塑的 髮型;
“空氣清新劑”(air freshener) 指為掩蓋氣味或 使空氣清新、 清潔、 芬芳或 除臭而設計的 任何消費品,
包括(但不限於)噴劑、 芯子、 粉末及晶體, 空 氣清新劑包括雙用途噴霧空氣清新劑及消毒劑產品, 但不包括—
(a) 用於人體的 產品;
(b) 按產品標籤所示主要用作清潔產品的 產品; 或
(c) 廁所或 尿廁護理產品;
“固體”(solid) 指不論在 整體或 細分(例如組成粉末的 微粒)狀態下, 都不能以肉眼可見的
方式流動的 物質或 物質混合物;
“香料”(fragrance) 指符合以下說明芳香化學品、 天然香精油及其他功能成分的
物質或 其複雜混合物︰ 其混合汽壓在 20°C時不超過2毫米汞, 而其唯一 目的 是增添氣味或 香氣, 或 抵銷難聞的
氣味;
“泵噴”(pump spray)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包裝系統: 容器內的 產品成分並非處於受壓狀態, 並只有在 按掣、
按動起動裝置或 其他觸動器時產品才會擠出;
“草地及花園除蟲劑”(lawn and garden insecticide)
指標明主要用於家居草地及花園範圍, 以保護植物免受昆蟲或 其他節肢類動物損 害的 任何除蟲劑產品;
“家居用途”(home use) 指用於家居或 緊靠家居的 範圍;
“家居塵蟎”(house dust mite) 指以人類及寵物在
居所內脫落的 皮膚細胞為主要食物的 蟎;
“家居塵蟎產品”(house dust mite product) 指標籤、 包裝或
附連文字上說明適用於清除家居塵蟎, 但沒有顯示適用於清除螞蟻、 蟑螂或 其 他家居爬行節肢類動物的 產品;
“除爬行蟲劑”(crawling bug insecticide) 指經設計用於清除螞蟻、 蟑螂或 其他家居爬行節肢類動物(包括(但不限於)蟎、
蠹魚或 蜘 蛛) 的 任何除蟲劑產品, 除爬行蟲劑不包括設計純粹用於人類或 動物的 產品, 或 任何家居塵蟎產品;
“除飛蟲劑”(flying bug insecticide) 指經設計用於清除飛蟲或 其他會飛的 節肢類動物(包括(但不限於)蒼蠅、 蚊子、
蛀蟲或 蚋蠓蟲)的 任何除蟲劑產品, 除飛蟲劑不包括設計純粹用於人類或 動物的 任何產品, 或 任何防蛀蟲產品;
“除蚤虱劑”(flea and tick insecticide) 指經設計用於清除跳蚤、 虱子、 其幼蟲或 卵的 任何除蟲劑產品,
除蚤虱劑不包括設計純粹用於 人類及其寢具, 或 動物及其睡鋪的 任何產品;
“除蟲劑”(insecticide)
指經設計用於清除昆蟲或 其他節肢類動物的 任何除害劑產品, 但不包括作下列用途的 產品—
(a) 農業用途;
(b) 工業用途; 或
(c) 機構用途;
“除蟲劑噴霧器”(insecticide fogger) 指經設計以在 室內範圍內以濃霧或 淡霧形式在
單一次施用中釋出全部或 大部分所容物的 任何除蟲劑產品;
“造型”(styling) 指塑造、 形塑或
調控頭髮以暫時改變髮型;
“推進劑”(propellant) 指為以下用途全部或 部分使用的 液化或 壓縮氣體,
例如共溶劑: 將液體或 任何其他物料從同一自動加壓容器或 從另一獨立容器擠 出;
“液體”(liquid)
指憑肉眼可看見其流動的 物質或 混合物質, 但不包括粉狀物或 其他完全由固體微粒組成的 物料;
“廁所或
尿廁護理產品”(toilet or urinal care product) 指經設計或 標明為用於清潔馬桶、 廁所水箱或 尿廁或 為其除臭的 任何產
品; (200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單段式噴霧空氣清新劑”(single phase aerosol air freshener) 指含同一類液體成分、 在
使用前無需搖動產品容器的 噴霧空 氣清新劑;
“農業用途”(agricultural use) 指為在 與任何動物或 種植物的
商業生產、 貯存或 處理有關連的 情況下控制有害蟲鼠而使用任何除害劑或 方法或 器 具, 但不包括出售或 使用在
包裝或 容器上適當標明為供家居用途、 工業用途或 機構用途的 除害劑;
“滲透劑”(penetrant)
指經設計及標明為主要用於使因生銹、 氧化或 其他原因而黏合的 金屬零件鬆開的 潤滑劑,
但不包括聲稱含有滲透功能及沒有標明為主 要用以使黏合零件鬆開的 多用途潤滑劑;
“潤滑劑”(lubricant)
指經設計用以減少可活動零件之間的 磨擦、 熱力、 噪音或 耗損, 或 使生銹或 固定零件或 機械裝置鬆開的
產品, 但不包括—
(a) 汽車動力轉向液;
(b) 動力馬達、 引擎、 渦輪機, 以及其附屬的 動力轉移齒輪箱內所使用的 產品;
(c) 二衝程油或 經設計用於加入燃料的 其他產品;
(d) 用於人體或 動物的 產品; 或
(e) 符合以下說明的 產品—
(i) 只出售予生產或 建構貨物或 商品的 機構; 及
(ii) 標明“非供零售”;
“器具”(device) 指經設計用作捕捉、 消滅或 驅走任何害蟲或 任何其他形式的 植物或
動物生命或 經設計用作減低其危害的 任何儀器, 但不包括與除害劑分開售賣 並用於施加除害劑的 設備;
“機構用途”(institutional use) 指用於例如醫院、 學校、 圖書館、 會堂及辦公大樓等範圍內或
其建築物運作所需的 房產上;
“凝膠”(gel) 指由分散相與連續相結合所產生的 半固體物質的 膠體,
例如膠狀物;
“噴髮膠”(hairspray)—
(a) 就於2008年12月31日或 之前在 香港生產或 輸入香港的 產品而言,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 產品—
(i) 主要為噴灑樹脂微滴在 髮式上而設計的 ; 及
(ii) 使髮式保持足夠硬度, 能在 一段時間內固定或 維持造型的 ; 及
(b) 就於2008年12月31日之後在 香港生產或 輸入香港的 產品而言, 指—
(i) 用於已有造型的 頭髮上的 產品; 及
(ii) 設計或 標明用以提供足夠硬度, 在 一段時間內使髮型固定、 維持或 定型的 產品,
並包括噴霧噴髮膠、 泵用噴髮膠、 噴劑髮蠟及聲稱可定型的 染色、 閃光或 閃亮噴髮膠, 以及兼具造型及定型功能的
產品, 但不包括有助髮式造型但不具定 型效果的 噴劑產品;
“噴霧產品”(aerosol product) 指藉產品或 產品容器所包含的
推進劑, 或 藉機械性引發的 力量(但不包括泵噴), 使產品成分噴出的 壓縮噴劑系統;
“雙用途噴霧空氣清新劑及消毒劑”(dual purpose aerosol air freshener and disinfectant) 指在 產品容 器或 容器夾附的 任何標貼、
標籤、 包裝或 文字說明上, 顯示可兼用作空氣清新劑及消毒劑的 噴霧產品;
“雙段式噴霧空氣清新劑”(double phase
aerosol air freshener) 指液體成分分為兩段或 多於兩段的 噴霧空氣清新劑, 在 使用 前必須搖動產品容器,
以混合各段使其產生乳狀液;
“蠟”(wax) 指一般含高分子量烴或 高分子量酯的 脂肪酸或 酒精的 物料或
合成熱塑性物質, 但甘油及高聚物(塑膠) 除外;
“驅蟲劑”(insect repellent) 指經設計施用於人體皮膚或 毛髮或
穿戴於人身上的 服飾, 以防止接觸或 驅趕嚙人的 昆蟲或 節肢類動物的 任何除害劑產 品。
(2009年第107號法律公告)
第2部
本規例第13(1)條適用的 受規管消費品 的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的 最高限值
1. 以重量百分比表述的 以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的 最高限值, 是為以下受規管消費品指明者—
項
受規管消費品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的 最高限值
1. 噴髮膠 80
2. 為施行第1條—
(a)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指碳的 任何揮發性化合物, 但不包括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 碳酸、
金屬碳化 物、 金屬碳酸脂、 碳酸銨及豁免化合物;
(b) 在 計算受規管消費品的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時, 不包括加入產品混和後佔產品重量不超過2%的 香料;
(c)
“豁免化合物”(exempt compound) 指下述任何一種化合物—
(i) 丙酮;
(ii) 1-氯-1,1-二氟乙烷(HCFC-142b);
(iii) 氯二氟甲烷(HCFC-22);
(iv) 1-氯-1-氟乙烷(HCFC-151a);
(v) 氯氟甲烷(HCFC-31);
(vi) 氯五氟乙烷(CFC-115);
(vii) 2-氯-1,1,1,2-四氟乙烷(HCFC-124);
(viii) 環狀、 支鏈或 直鏈全氟化烷;
(ix) 無不飽和現象的 環狀、 支鏈或 直鏈全氟化乙醚;
(x) 無不飽和現象的 環狀、 支鏈或 直鏈全氟化三級胺;
(xi) 環狀、 支鏈或 直鏈全甲基硅氧烷(VMS);
(xii) 1,1,1,2,3,4,4,5,5,5-十氟戊烷(HFC-43-10mee);
(xiii) 二氯二氟甲烷(CFC-12);
(xiv) 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
(xv) 3,3-二氯-1,1,1,2,2-五氟丙烷(HCFC-225ca);
(xvi) 1,3-二氯-1,1,2,2,3-五氟丙烷(HCFC-225cb);
(xvii) 1,2-二氯-1,1,2,2-四氟乙烷(CFC-114);
(xviii) 2,2-二氯-1,1,1-三氟乙烷(HCFC-123);
(xix) 1,2-二氯-1,1,2-三氟乙烷(HCFC-123a);
(xx) 1,1-二氟乙烷(HFC-152a);
(xxi) 二氟甲烷(HFC-32);
(xxii) 2-(二氟甲氧基甲基)-1,1,1,2,3,3,3-七氟丙烷((CF3)2CFCF2OCH3);
(xxiii) 乙烷;
(xxiv) 2-(乙氧基二氟甲基)-1,1,1,2,3,3,3-七氟丙烷((CF3)2CFCF2OC2H5);
(xxv) 3-乙氧基-1,1,1,2,3,4,4,5,5,6,6,6-十二氟-2-(三氟甲基)-己烷(HFE-7500);
(xxvi) 1-乙氧基-1,1,2,2,3,3,4,4,4-九氟丁烷(C4F9OC2H5或 HFE-7200);
(xxvii) 一氟乙烷(HFC-161);
(xxviii) 1,1,1,2,2,3,3-七氟-3-甲氧基-丙烷(n-C3F7OCH3或 HFE-7000);
(xxix) 1,1,1,2,3,3,3-七氟丙烷(HFC-227ea);
(xxx) 1,1,1,2,3,3-六氟丙烷(HFC-236ea);
(xxxi) 1,1,1,3,3,3-六氟丙烷(HFC-236fa);
(xxxii) 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xxxiii) 甲烷;
(xxxiv) 乙酸甲酯;
(xxxv) 甲酸甲酯(HCOOCH3);
(xxxvi) 亞甲基二氯(二氯甲烷);
(xxxvii) 1,1,1,2,2,3,3,4,4-九氟-4-甲氧基-丁烷(C4F9OCH3或 HFE-7100);
(xxxviii) 對氯三氟苯(PCBTF);
(xxxix) 1,1,1,3,3-五氟丁烷(HFC-365mfc);
(xl) 五氟乙烷(HFC-125);
(xli) 1,1,2,2,3-五氟丙烷(HFC-245ca);
(xlii) 1,1,2,3,3-五氟丙烷(HFC-245ea);
(xliii) 1,1,1,2,3-五氟丙烷(HFC-245eb);
(xliv) 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
(xlv) 全氯乙烯(四氯乙烯);
(xlvi) 無不飽和現象而硫只鍵於碳及氟的 含硫全氟化碳;
(xlvii) 1,1,2,2-四氟乙烷(HFC-134);
(xlviii) 1,1,1,2-四氟乙烷(HFC-134a);
(xlix)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l) 三氯氟甲烷(CFC-11);
(li) 1,1,2-三氯-1,2,2-三氟乙烷(CFC-113);
(lii) 1,1,1-三氟乙烷(HFC-143a);
(liii) 三氟甲烷(HFC-23)。
第3部
本規例第13(2)條適用的 受規管消費品 的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的 最高限值
以重量百分比表述的 以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的 最高限值, 是為以下受規管消費品指明者—
項 受規管消費品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的 最高限值 1. 空氣清新劑—
(a) 雙段式噴霧空氣清新劑 25
(b) 雙用途噴霧空氣清新劑及消毒劑 60
(c) 單段式噴霧空氣清新劑
30
2. 地蠟清除劑—
(a) 用於厚蠟層者 12
(b) 用於薄或 中等厚度蠟層者
3
3.
多用途潤滑劑, 不包括固體或 半固體產品 50
4. 除蟲劑—
(a) 噴霧草地及花園除蟲劑 20
(b) 除蚤虱劑 25
(c) 除蟲劑噴霧器 45
第4部
本規例第13(3)條適用的 受規管消費品 的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的 最高限值
以重量百分比表述的 以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的 最高限值, 是為以下受規管消費品指明者—
項
受規管消費品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的 最高限值
1. 噴霧驅蟲劑
65 2. 空氣清新劑—
(a) 液態或 泵噴形式的 空氣清新劑 18
(b) 固態或 凝膠形式的 空氣清新劑
3 3. 噴髮膠
55 4. 除蟲劑—
(a) 噴霧除爬行蟲劑 15
(b) 噴霧除飛蟲劑 25
第5部
豁除於第3及4部範圍外
縱使第3及4部已有所規定, 於該兩部訂明的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並不適用於—
(a) 減去豁免化合物後成分完全為香料的 空氣清新劑;
(b) 含至少98%對二氯苯的 除蟲劑; 或
(c) 餌盒除蟲劑, 即符合以下說明的 容器: 內附重量不超逾14.2克除蟲誘餌,
而該等誘餌經設計被蟲蟻咽下並且是以固體物料餵食刺激劑組成, 而活性成分含量少 於重量5%。
第6部
第3、 4及5部的 一般條文
就第3、 4及5部而言—
(a)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指含有至少一個碳原子的 任何揮發性化合物, 但不包括一氧化碳、
二氧化 碳、 碳酸、 金屬碳化物、 金屬碳酸脂、 碳酸銨及豁免化合物;
(b) 在 計算受規管消費品的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時, 不包括加入產品混合後佔產品重量不超過2%的 香料;
(c)
“豁免化合物”(exempt compound) 指下述任何一種化合物—
(i) 丙酮;
(ii) 1-氯-1,1-二氟乙烷(HCFC-142b);
(iii) 氯二氟甲烷(HCFC-22);
(iv) 氯五氟乙烷(CFC-115);
(v) 2-氯-1,1,1,2-四氟乙烷(HCFC-124);
(vi) 環狀、 支鏈或 直鏈全氟化烷;
(vii) 無不飽和現象的 環狀、 支鏈或 直鏈全氟化乙醚;
(viii) 無不飽和現象的 環狀、 支鏈或 直鏈全氟化三級胺;
(ix) 環狀、 支鏈或 直鏈全甲基硅氧烷(VMS);
(x) 二氯二氟甲烷(CFC-12);
(xi) 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
(xii) 1,2-二氯-1,1,2,2-四氟乙烷(CFC-114);
(xiii) 2,2-二氯-1,1,1-三氟乙烷(HCFC-123);
(xiv) 1,1-二氟乙烷(HFC-152a);
(xv) 乙烷;
(xvi) 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xvii) 甲烷;
(xviii) 乙酸甲酯;
(xix) 亞甲基二氯(二氯甲烷);
(xx) 對氯三氟苯(PCBTF);
(xxi) 五氟乙烷(HFC-125);
(xxii) 全氯乙烯(四氯乙烯);
(xxiii) 無不飽和現象而硫只鍵於碳及氟的 含硫全氟化碳;
(xxiv) 1,1,2,2-四氟乙烷(HFC-134);
(xxv) 1,1,1,2-四氟乙烷(HFC-134a);
(xxvi)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
(xxvii) 三氯氟甲烷(CFC-11);
(xxviii) 1,1,2-三氯-1,2,2-三氟乙烷(CFC-113);
(xxix) 1,1,1-三氟乙烷(HFC-143a);
(xxx) 三氟甲烷(HFC-23)。
第7部
受規管消費品的 揮發性有機 化合物含量的 計算方法
1. 第2、 3及4部所列的 受規管消費品的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須根據方法310附錄A及B及本部第2、
3及4條(視何者適用而定)所指明的 公式斷定。
2. 如受規管消費品—
(a) 屬不含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 噴霧產品, 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須按以下公式計算—
揮發性有機化合 物的 重量百分比 WL(TV - A - H - EL) + WP - EP
=
————————————————— × 100
WL + WP
公式中— WL 代表非推進劑部分, 不包括容器及包裝的 重量(以克計); TV 代表按方法24或 方法24A、 ASTM D2369斷定的
非推進劑部分所含整體揮發性物質的 重量分數; A 代表按ASTM D1426或 方法300.7斷定的 非推進劑部分所含銨的 重量分數; H
代表按ASTM D3792或 ASTM D4017斷定的 非推進劑部分所含水分的 重量分數; EL 代表按方法8260B、 方法18、 ASTM D859、
方法1400斷定的 非推進劑部分所含豁免化合物的 重量分數; WP 代表就金屬噴霧容器而言, 按方法310附錄A修訂的 ASTM
D3074斷定的 推進劑的 重量(以克計), 或 就玻璃噴霧容器而言, 按方法310附錄A修訂的 ASTM D3063斷定的 推進劑的
重量(以克計); EP 代表按方法18斷定的 推進劑所含豁免化合物的 重量(以克計);
(b) 屬含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 噴霧產品, 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須按以下公式計算—
揮發性有機化合 物的 重量百分比 WL [(1 - H)(1 - LVP) - EL] + (WP - EP)
=
——————————————————— × 100
WL + WP
公式中— WL 代表非推進劑部分, 不包括容器及包裝的 重量(以克計); H 代表按ASTM D3792或 ASTM D4017斷定的
非推進劑部分所含水分的 重量分數; LVP 代表按ASTM D86、 ASTM D850、 ASTM D1078、 方法310附錄B修訂的 ASTM D2879、 ASTM D2887、 ASTM
E1719、 本部第4條斷定的 非推進劑非水溶部分所含的 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及/ 或 混合物的 重量分數; WP
代表就金屬噴霧容器而言, 按方法310附錄A修訂的 ASTM D3074斷定的 推進劑的 重量(以克計), 或 就玻璃噴霧容器而言,
按方法310附錄A修訂的 ASTM D3063斷定的 推進劑的 重量(以克計); EL 代表按方法8260B、 方法18、 ASTM D859、 方法1400斷定的
非推進劑部分所含豁免化合物的 重量分數; EP 代表按方法18斷定的 推進劑所含豁免化合物的 重量(以克計)。
3. 如受規管消費品—
(a) 屬不含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 非噴霧產品, 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須按以下公式計算—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 重量百分比 = (TV - A - H - EL) × 100
公式中— TV 代表按方法24或 方法24A、 ASTM D2369斷定的 非推進劑部分所含整體揮發性物質的 重量分數; A 代表按ASTM D1426或
方法300.7斷定的 非推進劑部分所含銨的 重量分數; H 代表按ASTM D3792或 ASTM D4017斷定的 非推進劑部分所含水分的
重量分數; EL 代表按方法8260B、 方法18、 ASTM D859、 方法1400斷定的 非推進劑部分所含豁免化合物的 重量分數;
(b) 屬含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 非噴霧產品, 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須按以下公式計算—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 重量百分比 = [(1 - H)(1 - LVP) - EL] × 100
公式中— H 代表按ASTM D3792或 ASTM D4017斷定的 非推進劑部分所含水分的 重量分數; LVP 代表按ASTM D86、 ASTM D850、 ASTM D1078、
方法310附錄B修訂的 ASTM D2879、 ASTM D2887、 ASTM E1719、 本部第4條斷定的 非推進劑非水溶部分所含的
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及/ 或 混合物的 重量分數; EL 代表按方法8260B、 方法18、 ASTM D859、 方法1400斷定的
非推進劑部分所含豁免化合物的 重量分數。
4. 如受規管消費品屬本部第2(b)及3(b)條所指的 含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噴霧或 非噴霧產品,
其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須按以下步驟斷定—
(a) 如產品配方資料所示的 化合物或 混合物的 汽壓不詳, 可採用ASTM D86、 ASTM D850、 ASTM D1078、 按方法310附錄B修訂的
ASTM D2879、 ASTM D2887及ASTM E1719斷定該化合物或 混合物的 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
(b) 產品配方所用的 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樣本須予測試, 以斷定化合物或 混合物的 沸點, 而—
(i) 如沸點高於216°C, 該化合物或 混合物即屬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ii) 如沸點相等或 低於216°C, 則混合物當中重量百分比的 沸點高於216°C者均屬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iii) 須利用根據(a)段斷定高於216°C的 最接近5%的 餾份,
以斷定該混合物有多少百分比屬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c) 如產品並不屬(b)段所指的 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則須採用下述其中一項或
兩項鑑別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及混合物的 方法, 測試產品配方所用的 化合物 或 混合物樣本:
按方法310附錄B修訂的 ASTM D2879以及ASTM E1719, 從而斷定該化合物或 混合物是否符合低汽壓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
定義。
5. 在 計算第3部第2項所提述的 地蠟清除劑的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時, 必須按照本部第1、 2、 3及4條提述的
測試方法及公式並採用產品上建議的 稀釋比例進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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