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撤除豁免)令 - 第311Q章 1996年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撤除豁免)令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311章第20AA條) [1996年10月18日] (本為1996年第421號法律公告) 1996年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撤除豁免)令 - SECT 1 撤除豁免 VerDate:01/07/1997 (1)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現宣布,在第(2)款所指明的日期或該日之前根據本條例第20條給予免受本條例第13條規限的豁免,在該日之後不再適 用於任何以下類別處所的擁有人─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a) 用作進行有機化學工程的處所;及 (b) 用作進行提煉工程的處所。 (2) 為第(1)款的施行而指明的日期為緊接本命令刊登於憲報的一周年的前一天。 (1996年制定) 1996年空氣污染管制(指明工序)(撤除豁免)令 - SECT 1 撤除豁免 VerDate:30/06/1997 (1) 規劃環境地政司現宣布,在第(2)款所指明的日期或該日之前根據本條例第20條給予免受本條例第13條規限的豁免,在該日之後不再適用於 任何以下類別處所的擁有人─ (a) 用作進行有機化學工程的處所;及 (b) 用作進行提煉工程的處所。 (2) 為第(1)款的施行而指明的日期為緊接本命令刊登於憲報的一周年的前一天。 (1996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