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空氣污染管制(石棉)(行政管理)規例 - SECT 8
訂明費用及期間
(Past version on 16/01/1998).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II部
訂明費用及證明書
(1) 任何人如按照本條例第55條申請將其姓名或 名稱列入註冊紀錄冊, 或 按照本條例第61條申請將其姓名或
名稱重新列入註冊紀錄冊, 須繳付申請 費用$3165。 (1997年第579號法律公告)
(2) 將姓名或 名稱註冊於註冊紀錄冊或 重新列入註冊紀錄冊的 申請獲監督批准後, 申請人須繳付首年年費$555,
然後其姓名或 名稱方能註冊或 重新 列入註冊紀錄冊。 (1997年第579號法律公告)
(3) 為施行本條例第59條, 訂明年費為$555, 於向註冊石棉顧問、 註冊石棉承辦商、 註冊石棉化驗所或
註冊石棉監管人發出的 註冊證明書所指明 的 有效期屆滿日到期支付。 (1997年第579號法律公告)
(4) 根據本條繳付的 所有費用不得退回。
(5) 為施行本條例第60(c)條, 訂明期間為訂明年費到期支付後的 3個月。
(2000年第304號法律公告)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