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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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規例 - REGULATION 10
引擎及燃料方面的規定
(Past version on 01/08/2001).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IV部
雜項條文
(1) 每輛在 1992年1月1日或 該日後登記並裝有強制點火式引擎的 汽車(的 士及小型巴士除外)須經構造以─
(2003年第124號法律公 告)
(a) 只使用無鉛汽油操作; 及
(b) 使外部直徑為23.6毫米的 汽油泵配油噴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
(2) 每輛在 1992年1月1日至2001年7月31日期內(首尾兩日亦包括在 內)登記並裝有強制點火式引擎之的 士, 或 每輛在 1992年1月
1日至2003年7月31日期內(首尾兩日亦包括在 內)登記並裝有強制點火式引擎的 小型巴士, 須經構造以─
(2003年第124號法律公告)
(a) 只使用無鉛汽油操作; 及
(b) 使外部直徑為23.6毫米的 汽油泵配油噴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
(3) 每輛在 2001年8月1日或 該日後登記之的 士須裝有強制點火式引擎, 並須經構造以─
(a) (i) 只使用無鉛汽油操作; 及
(ii) 使外部直徑為23.6毫米的 汽油泵配油噴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 或
(b) 只使用石油氣操作。
(3A) 每輛在 2003年8月1日或 該日後登記並裝有強制點火式引擎的 小型巴士, 須經構造以—
(a) (i) 只使用無鉛汽油操作; 及
(ii) 使外部直徑為23.6毫米的 汽油泵配油噴嘴不能插入其注油管; 或
(b) 只使用石油氣操作。 (2003年第124號法律公告)
(4) 本條不適用於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2001年第101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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