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第311I章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311章第43條) [1990年7月1日] 本為1990年第32號法律公告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1) 本規例可引稱為《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2) (已失時效而略去)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01/10/2008 “合資格檢驗師”(competent examiner) “沙田燃料限制區”(Sha Tin fuel restriction area) “受限制液體燃料”(restricted liquid fuel) “指明污染物”(specified pollutant) “指明排放限度”(specified emission limit) “建造工地”(construction site)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 “常規固體燃料”(conventional solid fuel) “電力工程”(electricity works) “黏度”(viscosity)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合資格檢驗師”(competent examiner) 指《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章)所指屬於屋宇設備、氣體、化學、環境、輪機及造船、或機械界別 的註冊專業工程師; (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沙田燃料限制區”(Sha Tin fuel restriction area) 指於1988年10月27日由衞生福利司簽署而存放在香港土地註冊處編號 為 FR/50/4 的圖則上所劃定並以藍色界線標明的沙田燃料限制區; “受限制液體燃料”(restricted liquid fuel)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液體燃料— (a) 含硫量(以重量計)超過0.005%;或 (b) 在攝氏40度時黏度超過6釐斯托克斯; (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指明污染物”(specified pollutant) 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或可吸入懸浮粒子; (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指明排放限度”(specified emission limit) 就某指明污染物而言,指在附表1第2欄中相對於該污染物之處指明的排放限度; (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建造工地”(construction site) 指進行建造工程的地方;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 指─ (a) 改建、建造、拆卸、維修、重建、修葺或支撐任何機場、拱形結構、橋樑、建築物、水道或溝渠、煙、船塢、排水渠、堤、圍板、照明設備、碼 頭、公共設施、鐵路、道路、供維修用通道、遮蔽處、斜坡、街、電車軌道或纜車軌道、隧道、牆壁、引水道、貨運碼頭或其他構築物的整體或其任何部分的工程; (b) 浚挖工程; (c) 從土地挖取任何物體的工程; (d) 打椿工程; (e) 採石工程;及 (f) 任何前濱及海床的填海工程; “常規固體燃料”(conventional solid fuel) 的涵義與《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第311章,附屬法 例)第3(2)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電力工程”(electricity works) 指本條例附表1第7項指明為“電力工程”的工序並在該項中所描述者; “黏度”(viscosity) 的涵義與《空氣污染管制(塵埃及砂礫排放)規例》(第311章,附屬法例)第2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沙田燃料限制區”(Sha Tin fuel restriction area) 指於1988年10月27日由衞生福利司簽署而存放在香港土地註冊處編號 為 FR/50/4 的圖則上所劃定並以藍色界線標明的沙田燃料限制區; “建造工地”(construction site) 指進行建造工程的地方;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 指─ (a) 改建、建造、拆卸、維修、重建、修葺或支撐任何機場、拱形結構、橋樑、建築物、水道或溝渠、煙、船塢、排水渠、堤、圍板、照明設備、碼 頭、公共設施、鐵路、道路、供維修用通道、遮蔽處、斜坡、街、電車軌道或纜車軌道、隧道、牆壁、引水道、貨運碼頭或其他構築物的整體或其任何部分的工程; (b) 浚挖工程; (c) 從土地挖取任何物體的工程; (d) 打椿工程; (e) 採石工程;及 (f) 任何前濱及海床的填海工程; “常規液體燃料”(conventional liquid fuel) 及“常規固體燃料”(conventional solid fuel)的涵義與《空 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第311章,附屬法例)第3(2)條中該兩詞的涵義相同; “電力工程”(electricity works) 指本條例附表1第7項指明為“電力工程”的工序並在該項中所描述者; “黏度”(viscosity) 的涵義與《空氣污染管制(塵埃及砂礫排放)規例》(第311章,附屬法例)第2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沙田燃料限制區”(Sha Tin fuel restriction area) “建造工地”(construction site)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 “常規液體燃料”(conventional liquid fuel) 及“常規固體燃料”(conventional solid fuel) “電力工程”(electricity works) “黏度”(viscosity)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REGULATION 3 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不適用於─ (a) 屬下述情況的任何有關裝置─ (i) 在純粹用作住宅的處所內使用或操作者; (ii) 在船隻、汽車、鐵路機車或飛機之內或之上使用或操作者;或 (iii) 在純粹用作進行電力工程的處所內使用或操作者,而就該處所而言,該處所的擁有人是在本規例生效日期前根據本條例第15(1)條批給的 牌照的持有人,或是在該日期前就該等工程根據本條例第20(1)條獲豁免受本條例第13條規限的;或 (b) 氣體燃料的使用或耗用。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REGULATION 4 在沙田燃料限制區內使用液體燃料及固體燃料的限制* VerDate:01/10/2008 (1)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位於沙田燃料限制區內的有關裝置內,使用液體燃料或固體燃料。 (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 告) (2)-(3) (由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廢除) (4) 局長須─ (a) 在其辦事處內,備存一份沙田燃料限制區圖則的副本,以供公眾人士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及 (b) 在任何人要求下,在局長所指明的費用繳付後向該人交付一份該圖則的副本。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183號法律 公告) (5) 任何人可在符合以下說明的有關裝置內,使用任何不屬受限制液體燃料的液體燃料─ (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a) 只在建造工地使用或操作者;或 (b) 只在緊急情況時使用或操作者,或擬只在緊急情況時使用或操作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由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代替)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REGULATION 4 燃料限制 VerDate:01/01/2000 (1)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沙田燃料限制區的任何火爐、烘爐或工業裝置內,使用常規液體燃料或常規固體燃料。 (2) 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的任何有關裝置內使用下述常規液體燃料─ (a) 以重量計,含硫量超過0.5%者;或 (b) 在攝氏40度時,黏度超過6釐斯托克斯者。 (3) 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的任何有關裝置內使用以重量計含硫量超過1%的常規固體燃料。 (4) 局長須─ (a) 在其辦事處內,備存一份沙田燃料限制區圖則的副本,以供公眾人士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及 (b) 在任何人要求下,在局長所指明的費用繳付後向該人交付一份該圖則的副本。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2000年第183號法律 公告) (5) 第(1)款不適用於屬下述情況的任何火爐、烘爐或工業裝置─ (a) 只在建造工地使用或操作者;或 (b) 只在緊急情況時使用或操作者,或擬只在緊急情況時使用或操作者。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REGULATION 4 燃料限制 VerDate:01/07/1997 (1)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沙田燃料限制區的任何火爐、烘爐或工業裝置內,使用常規液體燃料或常規固體燃料。 (2) 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的任何有關裝置內使用下述常規液體燃料─ (a) 以重量計,含硫量超過0.5%者;或 (b) 在攝氏40度時,黏度超過6釐斯托克斯者。 (3) 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的任何有關裝置內使用以重量計含硫量超過1%的常規固體燃料。 (4) 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須─ (a) 在其辦事處內,備存一份沙田燃料限制區圖則的副本,以供公眾人士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及 (b) 在任何人要求下,在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所指明的費用繳付後向該人交付一份該圖則的副本。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5) 第(1)款不適用於屬下述情況的任何火爐、烘爐或工業裝置─ (a) 只在建造工地使用或操作者;或 (b) 只在緊急情況時使用或操作者,或擬只在緊急情況時使用或操作者。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REGULATION 4 燃料限制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沙田燃料限制區的任何火爐、烘爐或工業裝置內,使用常規液體燃料或常規固體燃料。 (2) 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的任何有關裝置內使用下述常規液體燃料─ (a) 以重量計,含硫量超過0.5%者;或 (b) 在攝氏40度時,黏度超過6釐斯托克斯者。 (3) 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的任何有關裝置內使用以重量計含硫量超過1%的常規固體燃料。 (4) 規劃環境地政司須─ (a) 在其辦事處內,備存一份沙田燃料限制區圖則的副本,以供公眾人士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及 (b) 在任何人要求下,在規劃環境地政司所指明的費用繳付後向該人交付一份該圖則的副本。 (5) 第(1)款不適用於屬下述情況的任何火爐、烘爐或工業裝置─ (a) 只在建造工地使用或操作者;或 (b) 只在緊急情況時使用或操作者,或擬只在緊急情況時使用或操作者。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REGULATION 4A 在位於沙田燃料限制區外的有關裝置內使用受限制液體燃料的限制 VerDate:01/10/2008 除第4B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位於沙田燃料限制區外的有關裝置內,使用受限制液體燃料。 (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REGULATION 4B 受限制液體燃料可在獲發合格證明書的有關裝置內使用 VerDate:01/10/2008 (1) 任何人可在以下條件獲符合的情況下,在位於沙田燃料限制區外的有關裝置內,使用受限制液體燃料— (a) 合資格檢驗師已在之前12個月內就該裝置發出合格證明書,而該證明書正有效; (b) 該證明書於該裝置的顯眼位置展示; (c) 該裝置位處依據第(3)(a)款於該證明書列明的處所; (d) 該裝置屬依據第(3)(b)款於該證明書列明的種類,並附有依據該款於該證明書列明的識別編號;及 (e) 正如依據第(3)(c)款於該證明書述明般— (i) 該裝置沒有安裝控制排放物器件或與控制排放物器件一併使用;或 (ii) 該裝置有安裝控制排放物器件或與控制排放物器件一併使用,而該器件屬於該證明書列明的種類,附有於該證明書列明的識別編號,及符合於該 證明書列明的運作原理。 (2) 除非以下條件獲符合,否則合資格檢驗師不得就某有關裝置發出合格證明書— (a) 該檢驗師已對該裝置在使用受限制液體燃料以最高操作能力操作時排放的每種指明污染物的排放水平,進行測試; (b) 該裝置在測試期間排放的每種指明污染物的排放水平,均不超過該污染物的指明排放限度;及 (c) 該測試— (i) 是按照附表2所列的測試方法及量度規定進行的;及 (ii) 是在該證明書的發出日期前的14天內進行的。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就有關裝置發出的合格證明書,須包括以下資料— (a) 該裝置所處的處所的地址; (b) 該裝置的種類和識別編號; (c) 該裝置是否有安裝控制排放物器件或與控制排放物器件一併使用,及(如有的話)該器件的種類、識別編號、運作原理和操作及保養的規定; (d) 在有關測試期間用以測定該裝置的燃料耗用率的方法; (e) 在該測試期間,該裝置於最高燃料耗用率的狀態時每種指明污染物的清除效率; (f) 在該裝置於最高燃料耗用率的狀態時排放的每種指明污染物的排放水平不超過其指明排放限度的情況下,可使用的受限制液體燃料的最高含硫量及 黏度; (g) 該證明書的發出日期及有效期間;及 (h) 有關合資格檢驗師的姓名及其聯絡方法的詳細資料。 (4) 為確定安裝於有關裝置內或與該裝置一併使用的控制排放物器件,在就該裝置發出的合格證明書的有效期間是否妥善地操作,合資格檢驗師可規定 該裝置於最高燃料耗用率的狀態時每種指明污染物的清除效率,須於該期間按該檢驗師指明的頻次及方法量度。在該情況下,該證明書亦須述明該規定,及如此指明的頻次 及方法。 (5) 合資格檢驗師不得發出載有他知道或理應知道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或資料的合格證明書。 (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REGULATION 4C 在有關裝置內使用受限制液體燃料的人及有關裝置的擁有人的責任 VerDate:01/10/2008 (1) 任何人如根據第4B(1)條,在有關裝置內使用受限制液體燃料— (a) 須確保該裝置獲妥善操作和保養; (b) 須確保安裝於該裝置內或與該裝置一併使用的控制排放物器件(如有的話)— (i) 遵從依據第4B(3)(c)條於合格證明書列明的該器件的操作及保養規定;及 (ii) 獲妥善操作和保養; (c) 在該證明書述明須在該證明書的有效期間量度該裝置於最高燃料耗用率的狀態時每種指明污染物的清除效率的情況下,須確保— (i) 該清除效率是按依據第4B(4)條於該證明書列明的頻次及方法量度的;及 (ii) 量度所得的清除效率,不低於依據第4B(3)(e)條於該證明書列明者;及 (d) 須確保所使用的受限制液體燃料的含硫量及黏度,不超過依據第4B(3)(f)條於該證明書列明的最高限度。 (2) 有關裝置的擁有人— (a) 須備存就該裝置所發出的合格證明書,或安排備存該證明書,自該證明書發出後備存期為3年;及 (b) 在該3年期間內,須在監督要求下,出示或安排出示該證明書,以供查閱。 (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REGULATION 4D 在位於沙田燃料限制區外的有關裝置內使用常規固體燃料的限制 VerDate:01/10/2008 任何人不得在位於沙田燃料限制區外的有關裝置內,使用含硫量(以重量計)超過1%的常規固體燃料。 (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REGULATION 5 罪行 VerDate:01/10/2008 (1) 任何人違反第4(1)、4A、4C(1)或4D條,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不超過$20000及監禁6個月;此外,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期間, 另處每天或不足一天罰款不超過$5000。 (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2) 任何合資格檢驗師違反第4B(2)或(5)條,即屬犯罪— (a)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 (b) 如屬再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3) 任何有關裝置的擁有人違反第4C(2)條,即屬犯罪— (a) 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 (b) 如屬再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REGULATION 5 罪行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違反第4(1)、(2)或(3)條,即屬犯罪,可處罰款不超過$20000及監禁6個月;此外,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期間,另處每天或不足一天罰款不超過 $5000。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REGULATION 6 (已失時效而略去) VerDate:30/06/1997 (已失時效而略去)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REGULATION 7 (已失時效而略去) VerDate:30/06/1997 (已失時效而略去)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SCHEDULE 1 指明排放限度 VerDate:01/10/2008 [第2條] 指明污染物 排放限度 (每公升燃料的污染物(以克計算)) 二氧化硫 0.864 氮氧化物* 2.4 可吸入懸浮粒子 0.12 *以二氧化氮計 (附表1由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增補) 空氣污染管制(燃料限制)規例 - SCHEDULE 2 測試方法及量度規定 VerDate:01/10/2008 [第4B條] 1. 須用以下方法(在美國聯邦政府公報刊登的美國聯邦法規典集第40篇第51部分內的附件M及第60部分內的附件A列明者)同時測試及量度煙氣 實際體積流率(以每小時多少立方米計算(立方米/小時))及指明污染物實際濃度(以每立方米多少克計算(克/立方米))— (a) 測定煙氣實際體積流率— 方法2—測定煙道氣體速度及體積流率(S類空速管); (b) 測定二氧化硫實際濃度— 方法6—測定固定來源的二氧化硫排放;或 方法6C—測定固定來源的二氧化硫排放(儀器分析程序); (c) 測定氮氧化物實際濃度— 方法7—測定固定來源的氮氧化物排放;或 方法7E—測定固定來源的氮氧化物排放(儀器分析程序); (d) 測定可吸入懸浮粒子實際濃度— (i) 如有關裝置的排放物內沒有水點存在— 方法201—測定可吸入懸浮粒子(PM10)排放(循環廢氣程序);或 方法201A—測定可吸入懸浮粒子(PM10)排放(固定採樣率程序); (ii) 如有關裝置的排放物內有水點存在— 方法5—測定固定來源的粒子排放。 2. 在量度煙氣實際體積流率及每種指明污染物實際濃度時須同時量度燃料耗用流率(以每小時多少公升計算(公升/小時))。 3. 有關裝置所排放的每種指明污染物的排放水平,須以下列公式計算— 煙氣實際體積流率(立方米/小時) × 指明污染物實際濃度(克/立方米) ÷ 燃料耗用流率(公升/小時)。 (附表2由2008年第123號法律公告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