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適用於黑煙排放的限制
任何處所的 擁有人操作任何煙或 有關裝置的 方式如引致在 任何一段4小時期間內排放黑煙超過6分鐘, 或 引致在
任何一段時間內連續排放黑煙超過3分鐘, 即屬犯罪─
(a) 首次定罪, 可處罰款$20000; 此外, 並可就該擁有人明知及故意持續犯該罪的 期間, 另處每刻鐘或
不足一刻鐘罰款$100; 及
(b) 其後再被定罪, 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3個月; 此外, 並可就該擁有人明知及故意持續犯該罪的 期間,
另處每刻鐘或 不足一刻鐘罰款 $100。
(1990年第289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