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 第311A章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311章第43條) [1972年12月15日] (本為1972年第258號法律公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本規例根據已廢除的《保持空氣清潔條例》*訂立,而憑藉《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6(1)條,本規例猶如根據現行的《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 所訂立一樣而繼續具有同等效力。 * “《保持空氣清潔條例》”乃“Clean Air Ordinance”之譯名。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可引稱為《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1983年第17號第50條)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合資格工程師”(qualified engineer) 指《工程師註冊條例》(第409章)所指屬於屋宇設備、氣體、化學、輪機或機械工程界別的註冊專業 工程師; (1993年第310號法律公告) “佔用人”(occupier) 指─ (a) 將會安裝、更改或修改火爐、烘爐、煙或煙道的處所的佔用人;及 (b) 管理或控制在該處所內經營的業務的人,或收取經營該業務所得利潤的人; “規格”(specifications) 就火爐、烘爐、煙或煙道而言,指根據第7條訂明的規格; “認可人士”(authorized person) 指當其時名列於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3(1)條所備存的認可人士名冊的以下人士─ (1987年第261號法律公告) (a) 以建築師身分名列於該名冊者;或 (b) 以工程師身分名列於該名冊者;或 (1987年第367號法律公告) (c) 以測量師身分名列於該名冊者。 (1987年第367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54號第28條) (1975年第36號法律公告;1979年第202號法律公告) “合資格工程師”(qualified engineer) “佔用人”(occupier) “規格”(specifications) “認可人士”(authorized person)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 REGULATION 3 適用範圍 VerDate:30/06/1997 (1) 本規例不適用於擬進行任何與安裝、更改或修改下列項目有關的工程的處所─ (a) 耗用不超過以下數量燃料的火爐或烘爐,或與該火爐或烘爐接駁的煙或煙道─ (i) 每小時25升常規液體燃料;或 (ii) 每小時35公斤常規固體燃料;或 (iii) 每小時1150兆焦耳任何氣體燃料; (b) 純粹以電力操作的火爐或烘爐;或 (c) 供於任何處所進行一項指明工序而使用的火爐、烘爐、煙或煙道,而─ (i) 該指明工序的進行已根據本條例獲發給牌照;或 (ii) 該處所的擁有人因本條例第20條就該指明工序適用而獲豁免受本條例第13條規限。 (1987年第261號法律公告) (1A) (由1990年第423號法律公告廢除) (2) 在本條中─ “常規固體燃料”(conventional solid fuel) 指煤、焦炭、炭、木及任何同等的固體燃料; “常規液體燃料”(conventional liquid fuel) 指煤油、柴油、石油及任何同等的液體燃料。 “常規固體燃料”(conventional solid fuel) 指煤、焦炭、炭、木及任何同等的固體燃料; “常規液體燃料”(conventional liquid fuel) 指煤油、柴油、石油及任何同等的液體燃料。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 REGULATION 4 呈交圖則予監督批准 VerDate:30/06/1997 (1) 如擬在任何處所進行與下列項目有關的工程,即─ (1987年第261號法律公告) (a) 在該處所安裝火爐、烘爐、煙或煙道; (b) 更改或修改該處所現有的火爐、烘爐或煙;或 (c) 更改或修改該處所現有而位於火爐與煙或位於烘爐與煙之間的煙道, 則該處所的佔用人須在有關工程動工前不少於28天,向監督呈交顯示將安裝、更改或修改的火爐、烘爐、煙或煙道的立視及平面圖的圖則以及規格予監督批准。 (1979年第202號法律公告;1983年第17號第50條) (2) 凡有申請根據本條例第14、16、18或23條提出,而依據該申請向監督呈交的圖則及規格包括任何火爐、烘爐、煙或煙道的圖則及規格, 則依據該申請呈交的圖則及規格須當作亦為第(1)款的施行而已予呈交。 (1987年第261號法律公告)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 REGULATION 5 監督規定呈交額外圖則的權力 VerDate:30/06/1997 監督如認為有需要,可規定佔用人除呈交第4條所規定的圖則外,另呈交一份顯示該處所周圍建築物的建築物區劃圖則予監督批准,並可指明須向其呈交該建築物區劃圖則 的期限。 (1979年第202號法律公告;1983年第17號第50條)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 REGULATION 6 圖則須由認可人士或合資格工程師擬備和須按比例 VerDate:30/06/1997 根據第4或5條呈交予監督批准的圖則─ (a) 如屬建築物區劃圖則,須─ (i) 由認可人士擬備;及 (ii) 以不小於1:500的比例繪製;及 (b) 如屬顯示立視或平面圖的圖則,則須─ (i) 由認可人士或合資格工程師擬備;及 (ii) 以不小於1:100的比例繪製。 (1979年第202號法律公告;1983年第17號第50條;1987年第261號法律公告)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 REGULATION 7 規格 VerDate:30/06/1997 (1) 就火爐、烘爐、煙或煙道而呈交予監督批准的規格,須包括以下各項─ (1979年第202號法律公告;1983年第17號第50條 ) (a) 下述燃料的種類、等級及數量(包括按製造商公布的額定功率而估計的最高及平均數量)─ (i) 如將安裝、更改或修改某火爐或烘爐,指在該火爐或烘爐內將耗用的燃料,以及接駁往與該火爐或烘爐同一共用煙或煙道的任何其他火爐或烘爐 內將耗用的燃料;及 (ii) 如將安裝、更改或修改某煙或煙道,則指在接駁往該煙或煙道的火爐或烘爐內將耗用的燃料; (b) 將安裝、更改或修改的火爐、烘爐、煙或煙道在每段24小時期間內將會操作的時數; (c) 任何與將安裝、更改或修改的火爐、烘爐、煙或煙道接駁的自動或半自動控制器的詳細資料; (d) 對將安裝、更改或修改的火爐或烘爐內的燃料耗用量及進入該火爐或烘爐的空氣的數量作出控制的詳細資料; (e) 將安裝、更改或修改的火爐或烘爐如附連於一個鍋爐以製造蒸汽或將水加熱,製造商所公布有關鍋爐的額定功率; (f) 任何煙的結構的詳細資料,包括其高度、頂部橫截面面積及建造物料,而來自將安裝、更改或修改的火爐或烘爐的燃燒產物,是可通過該煙而 傳入大氣的,不論該煙將安裝或現存於該處所; (g) 如在將安裝、更改或修改的火爐或烘爐內將耗用的燃料是固體燃料,則須包括任何與該火爐或烘爐接駁的機械加添燃料器件的全部詳細資料;及 (h) 如在將安裝、更改或修改的火爐或烘爐內將耗用的燃料是液體或氣體燃料,則須包括將裝配於該火爐或烘爐以及裝配於與該火爐或烘爐使用同一共 用煙或煙道的現存火爐或烘爐的噴燃器用具的全部詳細資料。 (2) 監督如認為有需要,可規定佔用人就第(1)款指明的規格,將進一步的詳細資料呈交予監督批准,並可指明須向其呈交該等詳細資料的期限。 (1979年第202號法律公告;1983年第17號第50條) (3) 凡屬─ (a) 第(1)(a)、(b)、(c)、(d)、(e)、(g)及(h)款指明的規格,須由合資格工程師擬備;及 (b) 第(1)(f)款指明的規格,須由認可人士擬備。 (1987年第261號法律公告)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 REGULATION 8 拒絕批准圖則 VerDate:30/06/1997 (1) 對於根據第4、5或7條向監督呈交的任何圖則及規格,監督如不信納所涉及的火爐、烘爐、煙或煙道能夠─ (a) 在不違反本條例的情況下操作; (b) 在不引致或促成現有的或即將出現的空氣污染的情況下操作;或 (1993年第310號法律公告) (c) 在不因以下理由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情況下操作─ (1993年第310號法律公告) (i) 設計不適當,建造或保養欠妥善; (ii) 過度損耗; (iii) 使用不適當的燃料或其他物料;或 (iv) 操作不當, (1993年第310號法律公告) 則可就該等圖則及規格拒絕給予批准。 (2) 監督如根據第(1)款拒絕給予批准,須藉書面通知,向呈交有關圖則及規格的佔用人明示其拒絕及拒絕的理由。 (1979年第202號法律公告;1983年第17號第50條)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 REGULATION 9 如不獲通知拒絕,則當作已獲批准 VerDate:30/06/1997 (1) 如有任何圖則及規格根據第4、5或7條呈交予監督批准,則除非監督於有關圖則及規格呈交之時起計28天內,根據第8(2)條示明其拒絕給 予批准,否則該等圖則及規格均當作已獲批准。 (1979年第202號法律公告;1983年第17號第50條;1987年第261號法律公告) (2) 本條不適用於藉第4(2)條當作是為第4(1)條的施行而已予呈交的申請。(1987年第261號法律公告)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 REGULATION 10 批准證明書 VerDate:30/06/1997 監督如就向其呈交的圖則及規格給予批准,須以附表所訂明的表格向呈交該等圖則及規格的佔用人發出批准證明書。 (1979年第202號法律公告;1983年第17號第50條)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 REGULATION 11 禁止未經批准而進行工程 VerDate:30/06/1997 任何佔用人不得於其處所進行、或導致或准許他人於其處所進行任何與安裝、更改或修改火爐、烘爐、煙或煙道有關的工程,但如涉及該等火爐、烘爐、煙或煙道的所 有圖則及規格已按照本規例取得批准,則屬例外。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 REGULATION 12 罪行及罰則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佔用人違反第11條,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此外,或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期間,另處每天罰款$500。 (1993年第310號法律公告) (2) 在任何就違反第11條的事項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如法庭信納被告人犯有該違例事項,則可出於本身的意願或應監督的申請,並作為加在判處罰 款之上或作為代替判處罰款而作出以下命令─ (a) 禁止被告人由命令所指明的日期起,操作涉及違例事項的火爐、烘爐、煙或煙道;或 (b) 規定他在命令所指明的期限內,拆卸或拆除該火爐、烘爐、煙或煙道;或 (c) 規定他於命令作出後28天內,向監督呈交若違例事項沒有發生則本須根據第4條呈交的圖則及規格。 (1975年第36號法律公告;1979年第202號法律公告;1983年第17號第50條) (3) 法庭如根據第(2)(b)或(c)款作出命令,則須按其認為需要而將有關的法律程序押後一段期間以使該命令得以遵從;在此情況下,法庭可 延遲作出是否就違例事項判罰的決定,直至法律程序恢復進行為止。 (1975年第36號法律公告) (4) 對於根據第(2)(b)或(c)款作出的命令須予遵從的期限,可由法庭應被告人於該期限屆滿之前或之後提出的申請而予以延展。 (1975年第36號法律公告) (5) 任何被告人無合理辯解而─ (a) 沒有遵從根據第(2)(a)款作出的命令;或 (b) 沒有在根據第(2)(b)款作出的命令所指明的期限內,或法庭根據第(4)款所容許的延展期限內,遵從該命令, 則該被告人除屬犯第(1)款所訂罪行外,亦屬犯另一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此外,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期間,另處每天罰款$500。 (1975年第36號法律公告;1993年第310號法律公告) (6) 凡有命令根據第(2)(c)款作出,被告人須於命令作出後28天內,將第(2)(c)款提述的圖則及規格呈交予監督批准。 (1975年第36號法律公告;1979年第202號法律公告;1983年第17號第50條) (7) 凡被告人已按照第(6)款向監督呈交圖則及規格,第5至10條的條文在加以必要的變通後,須予適用,猶如有關的圖則及規格已根據第4條呈 交而有關的安裝、更改或修改並未進行一樣。 (1975年第36號法律公告;1983年第17號第50條) (8) 如被告人─ (a) 沒有在命令根據第(2)(c)款作出後28天內或法庭根據第(4)款所容許的延長期限內遵從該命令;或 (b) 已遵從有關命令,但監督已通知被告人他拒絕批准被告人呈交給他的圖則及規格, 則法庭可應監督的申請,根據第(2)(a)或(b)款作出針對被告人的命令。 (1975年第36號法律公告;1979年第202號法律公告;1983年第 17號第50條)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0/06/1997 [第10條] 批准證明書表格 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 根據第10條發出的批准證明書 日期:..................................... 致處所佔用 人:......................................................................... ........................................ 處所地 址:......................................................................... .................................... 關於你為於上述地址的處所*安裝/更改/修改*火爐/烘爐/煙/煙道,而在.............年.............月 .............日按照《空氣污染管制(火爐、烘爐及煙)(安裝及更改)規例》*第4、5及7條呈交予監督批准的圖則(備考編 號........................)及規格,已獲批准,特此證明。 ............................................... 監督 * 將不適用者用刪去。 註: 本批准證明書可由監督或獲授權人員要求查閱,並應備存於上述處所的安全地點。 (1979年第202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