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工程署工場服務暫記帳 - 第2F章 機電工程署工場服務暫記帳 - LONG TITLE (已取消) VerDate:31/12/1997 機電工程署工場服務暫記帳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立法局決議 (本為1993年第43號法律公告) 立法局在1993年2月24日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30(1)條作出及通過的決議。 決議通過由1993年4月1日起─ (a) 本局核准設立一特別暫記帳,稱為機電工程署工場服務暫記帳(簡稱“該暫記帳”); (b) 機電工程署車輛維修暫記帳截至1993年3月31日的結餘須轉撥至該暫記帳; (c) 機電工程署車輛維修暫記帳須予結算,而立法局就該車輛維修暫記帳於1992年3月4日所提出及通過的決議(第2章,附屬法例)亦須相應取 消; (d) 該暫記帳須供機電工程署用以提供工場服務及附帶服務; (e) 該暫記帳由財政司管理,但他可將管理權以書面轉授其他公職人員; (f) 在符合(h)款的規限下,庫務署署長及經其以書面授權的公職人員可以公帑支付機電工程署工場服務及附帶服務所需的款項,並將該等付款記入 該暫記帳的借項下; (g) 機電工程署就其提供的工場服務及附帶服務而獲繳付的費用,以及經財政司批准的其他收入,均須記入該暫記帳的貸項下;及 (h) 在任何時候,該暫記帳的負債總額均不得超逾$120000000或財政司不時決定的較低金額。 (1993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