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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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券基金 - PARAGRAPH 1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68號第3條 立法局在 1965年6月30日作出及通過的 決議。

決議通過─

1. 由1965年6月30日起設立一基金, 稱為獎券基金; 2. 基金的 全部或 任何部分資金可以港元持有,
基金由財政司司長管理, 並可投資於財政司司長核准的 證券;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 3. 下列款項須記入基金帳戶的
貸項下─

   (a)  自基金創立之日起, 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 為數$7418920的 款項;

   (b)  由本立法會不時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的 款項;

   (c)  任何條例規定或 根據任何條例須記入基金帳戶貸項下的 款項;

   (d)  基金因獲償還其批出的 貸款或 墊款而收受的 所有款項;

   (e)  基金在 投資、 存款、 貸款或 墊款方面收受的 利息或 股息;

   (f)  捐贈予基金而且已獲本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核准的 損獻。

(1965年第91號法律公告; 1973年第219號法律公告; 1999年第68號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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