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食營養單 (1) 每名居住在 核准院舍的 受感化者均須獲得根據膳食營養單提供的 足夠及多樣化食物, 該膳食營養單由該院舍院長諮詢被派在 該院舍工作的 醫生後制 訂及經署長批准, 而無論何時該膳食營養單均須張貼在 院舍的 廚房內。 (1963年第35號法律公告; 1973年第42號法律公告) (2) 每間核准院舍均須備存曾供應的 菜式及每周主要食糧消耗量的 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