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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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商品(批發售賣的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3

以批發方式售賣的限制及價格管制

(1) 署長可以書面通知註冊批發商─

   (a)  限定註冊批發商以批發方式售賣儲備商品予任何類別的 人或 指明的 人;

   (b)  釐定註冊批發商以批發方式售賣的 儲備商品的 最高價格;

   (c)  要求批發商以不超逾根據(b)段釐定的 最高價格的 價格, 將其管有或 控制的 儲備商品按署長指明的
        數量售予署長指明的 人。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 通知可致予所有註冊批發商、 某一類別的 註冊批發商或 指明的 註冊批發商。

(3) 根據第(1)款發出的 通知須─

   (a)  向上述限制或 管制所適用的 註冊批發商送達; 及

   (b)  在 憲報刊登。

(4) 根據第(1)款發出的 通知所適用的 註冊批發商, 在 通知─

   (a)  向他送達後; 或

   (b)  在 憲報刊登後, (兩者以較早者為準)即須遵從該通知的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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