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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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7A
保留管有進口後的儲備商品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2000年第65號第3條
(1) 除第3(3)條指明的 數量及情況外, 任何運載儲備商品進口的 船隻、 飛機或 車輛的 擁有人, 須保留管有該儲備商品,
直至─ (2000年 第29號第8條)
(a) 他獲出示該儲備商品的 進口許可證為止; 或
(b) 關長就該儲備商品的 移走或 貯存向該船隻、 飛機或 車輛的 擁有人給予書面指示為止。 (1982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2000年第 65號第3條)
(2) 第(1)款不適用於屬航空轉運貨物的 儲備商品。 (2000年第29號第8條)
(1981年第336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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