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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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商品(進出口及儲備存貨管制)規例 - REGULATION 11A

豁免遵從申領許可證規定的權力

(1) 署長如信納某人是從事貨物轉運業務的 , 他可以書面豁免該人就該豁免所指明的
任何轉運儲備商品遵從根據本規例申領許可證的 規定。

(2) 在 根據第(1)款作出豁免時, 署長可施加他認為適當的 條件, 而任何根據第(1)款獲得豁免的 人須遵從根據本款施加的
任何條件。

(3) 如任何人違反或 沒有遵從根據第(2)款施加的 任何條件─

   (a)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1年; 及

   (b)  署長可以書面通知, 撤銷或 暫停批予該人的 豁免或 修訂任何條件。

(1984年第257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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