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附屬法例豁免遵從申領許可證規定的權力 (1) 署長如信納某人是從事貨物轉運業務的 , 他可以書面豁免該人就該豁免所指明的 任何轉運儲備商品遵從根據本規例申領許可證的 規定。 (2) 在 根據第(1)款作出豁免時, 署長可施加他認為適當的 條件, 而任何根據第(1)款獲得豁免的 人須遵從根據本款施加的 任何條件。 (3) 如任何人違反或 沒有遵從根據第(2)款施加的 任何條件─ (a)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50000及監禁1年; 及 (b) 署長可以書面通知, 撤銷或 暫停批予該人的 豁免或 修訂任何條件。 (1984年第257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