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第295D章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295章第13E條) [1971年5月1日] 1971年第32號法律公告 (本為1971年第22號法律公告)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可引稱為《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1號第3條 在本規例中─ “月”(month) 指公曆月; (1983年第271號法律公告) “內包裝”(inner package) 指任何堅固的箱、袋、罐或其他容器,而其製造和封閉方式能防止所載物品漏出; (1983年第271號法律公 告) “外包裝”(outer package) 指為保護內包裝免於受損而對內包裝所添加的任何形式的包裝; (1983年第271號法律公告) “處長”(Commissioner) 指礦務處處長; “副經理”(deputy manager) 指行政長官根據本條例第13D條委任的倉庫副經理; (1999年第71號第3條) “經理”(manager) 指行政長官根據本條例第13D條委任的倉庫經理; (1999年第71號第3條) “爆炸品附件”(explosive accessories) 包括連接器、雷管、信管、點火管、點火索、起爆器、繼電器及任何其他為以震爆、燃燒或其他方式 引爆爆炸品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或裝置。 (1983年第271號法律公告) “月”(month) “內包裝”(inner package) “外包裝”(outer package) “處長”(Commissioner) “副經理”(deputy manager) “經理”(manager) “爆炸品附件”(explosive accessories)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 “月”(month) 指公曆月; (1983年第271號法律公告) “內包裝”(inner package) 指任何堅固的箱、袋、罐或其他容器,而其製造和封閉方式能防止所載物品漏出; (1983年第271號法律公 告) “外包裝”(outer package) 指為保護內包裝免於受損而對內包裝所添加的任何形式的包裝; (1983年第271號法律公告) “處長”(Commissioner) 指礦務處處長; “副經理”(deputy manager) 指總督根據本條例第13D條委任的倉庫副經理; “經理”(manager) 指總督根據本條例第13D條委任的倉庫經理; “爆炸品附件”(explosive accessories) 包括連接器、雷管、信管、點火管、點火索、起爆器、繼電器及任何其他為以震爆、燃燒或其他方式 引爆爆炸品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或裝置。 (1983年第271號法律公告) “月”(month) “內包裝”(inner package) “外包裝”(outer package) “處長”(Commissioner) “副經理”(deputy manager) “經理”(manager) “爆炸品附件”(explosive accessories)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3 將爆炸品接收入倉庫和從倉庫移走 VerDate:30/06/1997 (1) 除非倉庫經理或副經理在場和在其指示下行事,否則任何人不得致使或准許他人將任何爆炸品接收入倉庫或從倉庫移走。 (2) 未經處長准許,任何人不得致使或准許他人在日落至日出之間的時間內將任何爆炸品接收入倉庫或從倉庫移走。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4 爆炸品須立即卸下 VerDate:30/06/1997 (1) 在符合第3、5、6及7條的規定下─ (a) 指揮船隻將任何爆炸品帶至倉庫接收的人;及 (b) 要求將爆炸品貯存於倉庫的人, 須安排將爆炸品立即從船上卸下並交付倉庫。 (2) 如有任何爆炸品並未按照第(1)款卸下和交付倉庫,處長可安排將該等爆炸品卸下和交付倉庫,而卸下和交付的開支則是指揮船隻的人及要求將 爆炸品貯存於倉庫的人所共同和各別欠政府的債項。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5 申請人須於接收或移走爆炸品時在場 VerDate:30/06/1997 要求將任何爆炸品貯存於倉庫的人,須於爆炸品接收入倉庫或從倉庫移走時─ (a) 親自在場;或 (b) 安排另一人以其代理人身分在場。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6 貯存通知 VerDate:30/06/1997 任何要求貯存任何爆炸品的人,如並無事先給予最少8星期的通知,說明他有意將爆炸品帶往倉庫貯存,則處長可拒絕將該等爆炸品接收入倉庫內貯存。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7 如不安全或倉庫存貨過多處長可拒絕貯存爆炸品 VerDate:30/06/1997 處長可拒絕將任何爆炸品接收入倉庫內貯存,如─ (a) 他不信納上述爆炸品處於安全狀況,可供貯存在倉庫內;或 (b) 他認為將爆炸品接收入倉庫,會令倉庫存貨過多。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8 未經准許不得開啟包裝 VerDate:30/06/1997 除執行職責的公職人員外,任何人不得未經處長書面准許而在倉庫內開啟任何載有爆炸品的包裝。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9 禁止在接收和移走爆炸品時進行其他工作 VerDate:30/06/1997 在將任何爆炸品接收入倉庫任何部分或從倉庫任何部分移走時,或在轉運任何爆炸品進出倉庫任何部分時,任何人不得在該部分倉庫或附近或在任何正在卸載、裝載或轉運 爆炸品的船隻上或附近,進行任何並非接收、移走或轉運爆炸品所需的工作。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10 禁止在倉庫內或附近置有可能燃燒物料 VerDate:30/06/1997 在將任何爆炸品接收入倉庫或從倉庫移走時,或在轉運任何爆炸品進出倉庫時,任何人不得在倉庫內或附近或在任何正在卸載、裝載或轉運爆炸品的船隻上或附近─ (a) 管有任何可能燃燒物料; (b) 生火; (c) 暴露無遮蓋燈火;或 (d) 吸煙。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11 保管吸煙必需品 VerDate:30/06/1997 倉庫經理或副經理可就保管下列人士所管有的煙草、火柴、打火機及其他吸煙必需品,發出其認為適合的指示─ (a) 將任何爆炸品接收入倉庫或從倉庫移走時,或轉運任何爆炸品進出倉庫時,在倉庫內或附近的人;或 (b) 在任何正在卸載、裝載或轉運爆炸品的船隻上或附近的人。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12 貯存費用 VerDate:30/06/1997 (1) 要求將任何爆炸品貯存於倉庫的人,須就該爆炸品的貯存向政府繳付附表第I部所指明的費用。 (2) 根據第(1)款須繳付的任何費用,須在須予繳費的貯存期間的最後一天後起計21天內繳付。 (3) 如就任何爆炸品而須繳付的任何費用,並未在第(2)款指明的期限內繳付,則處長可安排將該等爆炸品出售,從出售所得收益中扣除該費用以及 政府因出售該等爆炸品而招致的任何其他開支,並將出售所得收益的餘款退還須繳付該費用的人。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13 交付費用 VerDate:30/06/1997 要求政府將任何爆炸品由倉庫交付任何其他地方的人,須就交付事向政府繳付附表第II部所指明的費用。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14 爆炸品的銷毀 VerDate:30/06/1997 處長可安排將任何貯存在倉庫內的爆炸品銷毀,如─ (a) 他認為該等爆炸品的狀況對倉庫或倉庫內任何人的安全構成威脅;或 (b) 就貯存該等爆炸品而根據第12條須繳付的任何費用並未繳付,且處長未能根據該條第(3)款在該費用到期繳付後6個月內將該等爆炸品出 售。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15 罪行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違反第3(1)或(2)、4(1)、5、8、9或10條,即屬犯罪。 (2) 任何人違反倉庫經理或副經理根據第11條發出的指示,即屬犯罪。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REGULATION 16 罰則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犯了本規例所訂罪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28/11/1997 [第12(1)及13條] 費用 第I部 1. 除第2段另有規定外,每批寄存在倉庫的爆炸品及爆炸品附件的費用為─ (a) 如爆炸品或爆炸品附件總數(包括任何內包裝及外包裝的重量)不超逾50公 斤...................................... 每月或不足1個月$220; (1995年第64號法律公告;1997年 第476號法律公告) (b) 如爆炸品或爆炸品附件總數(包括任何內包裝及外包裝的重量)超逾50公 斤.......................................... 每25公斤或不足25公斤每月$110。 (1985年第 284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375號法律公告;1989年第321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343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66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 64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476號法律公告) 2. 凡某批爆炸品或爆炸品附件是在任何一個月的第十五日後交付倉庫貯存的,按照第1段計算而與該批爆炸品或爆炸品附件(包括任何內包裝及外包裝的重量)有關的 費用,只須就該月扣減50%。 第II部 1. 除第2段另有規定外,以下物品─ (a) (i) 只載於內包裝的爆炸品;或 (ii) 載於內包裝及外包裝的爆炸品; (b) (i) 只載於內包裝的爆炸品;或 (ii) 載於內包裝及外包裝的爆炸品, 連同上述任何一項而載於內包裝或不載於任何包裝的爆炸品附連附件; (c) 載於內包裝及外包裝的─ (i) 爆炸品;及 (ii) 爆炸品的附連附件; (d) 只載於內包裝及外包裝的爆炸品附件, 由政府從倉庫送往任何其他地方的費用,須按照下表徵收。 表 分量 項 (爆炸品/爆炸品及爆炸品附件/ 爆炸品附件/包裝) 每次交付費用 $ 1. 不超逾50公斤 3490 2. 超逾50公斤但不超逾100公斤 5520 3. 超逾100公斤但不超逾250公斤 7060 4. 超逾250公斤但不超逾500公斤 9430 5. 超逾500公斤但不超逾1000公斤 14200 6. 超逾1000公斤但不超逾1500公斤 21300 7. 超逾1500公斤但不超逾2000公斤 26600 8. 超逾2000公斤但不超逾2500公斤 33300 9. 超逾2500公斤 39900 (1992年第343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66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64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270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476號法律公告) 2. 以下重量不得計算在內─ (a) 就第1(a)(ii)段而言,任何外包裝的重量; (b) 就第1(b)段而言─ (i) 任何外包裝的重量;及 (ii) 爆炸品的附連附件的重量(包括任何內包裝的重量); (c) 就第1(c)(i)段而言,任何外包裝的重量。 (1983年第271號法律公告) 危險品(政府爆炸品倉庫)規例 - SCHEDULE 附表 VerDate:30/06/1997 [第12(1)及13條] 費用 第I部 1. 除第2段另有規定外,每批寄存在倉庫的爆炸品及爆炸品附件的費用為─ (a) 如爆炸品或爆炸品附件總數(包括任何內包裝及外包裝的重量)不超逾50公斤................................... 每月或不足1個月$195; (1995年第64號法律公告) (b) 如爆炸品或爆炸品附件總數(包括任何內包裝及外包裝的重量)超逾50公 斤....................................... 每25公斤或不足25公斤每月$96。 (1985年第284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375號法律公告;1989年第321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 343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66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64號法律公告) 2. 凡某批爆炸品或爆炸品附件是在任何一個月的第十五日後交付倉庫貯存的,按照第1段計算而與該批爆炸品或爆炸品附件(包括任何內包裝及外包裝的重量)有關的 費用,只須就該月扣減50%。 第II部 1. 除第2段另有規定外,以下物品─ (a) (i) 只載於內包裝的爆炸品;或 (ii) 載於內包裝及外包裝的爆炸品; (b) (i) 只載於內包裝的爆炸品;或 (ii) 載於內包裝及外包裝的爆炸品, 連同上述任何一項而載於內包裝或不載於任何包裝的爆炸品附連附件; (c) 載於內包裝及外包裝的─ (i) 爆炸品;及 (ii) 爆炸品的附連附件; (d) 只載於內包裝及外包裝的爆炸品附件, 由政府從倉庫送往任何其他地方的費用,須按照下表徵收。 表 分量 項 (爆炸品/爆炸品及爆炸品附件/ 爆炸品附件/包裝) 每次交付費用 $ 1. 不超逾50公斤 3060 2. 超逾50公斤但不超逾100公斤 4850 3. 超逾100公斤但不超逾250公斤 6200 4. 超逾250公斤但不超逾500公斤 8280 5. 超逾500公斤但不超逾1000公斤 12460 6. 超逾1000公斤但不超逾1500公斤 18730 7. 超逾1500公斤但不超逾2000公斤 23340 8. 超逾2000公斤但不超逾2500公斤 29200 9. 超逾2500公斤 35070 (1992年第343號法律公告;1994年第66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64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270號法律公告) 2. 以下重量不得計算在內─ (a) 就第1(a)(ii)段而言,任何外包裝的重量; (b) 就第1(b)段而言─ (i) 任何外包裝的重量;及 (ii) 爆炸品的附連附件的重量(包括任何內包裝的重量); (c) 就第1(c)(i)段而言,任何外包裝的重量。 (1983年第271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