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條文 本規例不得解釋作─ (a) 適用於─ (i) 構成任何船隻或 車輛的 設備、 貯存品或 燃料的 一部分而載於該船隻或 車輛上的 任何危險品; 或 (ii) 船隻擁有人及其任何受僱人或 代理人均不知道或 不應會知道或 無合理理由懷疑是危險品的 物品; 或 (b) 防止任何船隻向處於危難的 任何其他船隻提供在 該情況下身為海員所應提供的 協助。